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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执法向国际惯例靠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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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25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金海观潮

  海关执法向国际惯例靠近
  陶文
  在我国加入WTO的进程中,海关怎样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执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产地规则和估价原则等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和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发展中,伪造商标、假冒货物、技术贸易中的侵权等问题日渐突出,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家对知识产权实施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现行《海关法》实施较早,其中没有涉及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内容。新《海关法》中增加了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从而为海关的相关执法工作确立了依据。
  除此之外,修改后的《海关法》还明确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则,即确定进出口货物“国籍”的规则。如果一个国家要给予另一国家最惠国关税待遇,或者采取反倾销、国别配额等措施时,首先要确定货物的生产国,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谎报货物“国籍”以享受不应有的待遇或者逃避应有贸易限制的情况发生。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专门制定了《原产地规则协议》,对怎样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提出建议,并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
  长期以来我国对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基本上是接受报关申报,现行的《海关法》中对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规定也是空白。考虑到我国进入WTO后将充分利用数量限制、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管理措施,准确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对于保障国家上述贸易措施的有效和正确实施就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修改后的《海关法》专门增加了相关内容,旨在为海关制订原产地规则提供法律依据。
  海关税收大多是根据货物的完税价格和税率来征收的,某进口商进口一批货物时,必须在进口报关单上填写该货物的价格,从而为海关征税提供依据。《WTO估价协议》是目前被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可并通行的估价依据,其中规定了“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可能是被估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所有WTO成员国必须接受的协议,我国政府已对外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实施该协议。而现行《海关法》采用的却是“正常价格”估价原则,与国际惯例不一致。
  修改后的《海关法》明确了成交价格估价原则,规定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来审查确定,并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这既是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也是我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可以说,修改后的《海关法》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及现实可行性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其它国家成熟的海关立法和管理惯例,并就履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对《海关法》相关条文作了相应的调整。它为加入WTO后我国海关执法工作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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