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阅读
  • 0回复

修改后的《海关法》确定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电子申报  承担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25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

  修改后的《海关法》确定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电子申报
  承担法律责任
  海通
  随着信息技术在海关通关作业中的应用,电子数据申报已开始在我国实施。但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像这些用键盘输入的电子数据是否能成为判定不法分子走私的法律依据?如果不法分子申报的是虚假的电子数据,被海关查出来之后,他又矢口否认怎么办?
  近几年,海关一直致力于信息化建设。海关总署于1998年1月决定把通关作业改革作为突破口,并于同年4月在天津、上海、深圳和青岛海关试点电子申报、电子审单和申报数据集中处理的申报模式。从2001年1月1日起,新的通关管理模式全面投入运行。同时,“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也将进入全面推广阶段。各类进出口企业也可以方便地上网办理各类进出口业务手续。
  与此相适应,我国海关正在努力研究和探索将电子数据申报方式逐渐取代纸质报关单的方法和途径。目前,我国海关接受电子申报的做法是:报关单位将规定格式的报关单内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计算机终端向海关电子计算机发送,经过计算机逻辑审核后将申报数据反馈给电子发送单位,凭以打印纸质报关单,由报关员办理有关手续;另一部分申报数据由审单中心作人工干预集中审核处理,审核通过后按上述方式到现场海关办理手续;如果电子申报中有不规范的申报数据,则由计算机退回报关单位。
  修改后的《海关法》确定了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位来说,必须承担因申报数据不实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这为“电子口岸”的顺利建设铺平了道路。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提醒报关单位,当你按照规定格式在计算机上填写完报关数据后,务必仔细核对,因为当你点击“申报”的时候,你就得为这些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