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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热点多——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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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2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婚姻法修改热点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侧记
  本报记者 傅旭 武侠 徐运平
  “我要求第一个发言……”
李鹏委员长宣布联组会议开始的话音刚落,朱相远委员就迫不及待地举起手。
  12月25日上午9时,北京人民大会堂三楼大厅华灯高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这里举行联组会议,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在长达近3个小时的审议过程中,先后有14名委员和列席的代表踊跃发言。与会者普遍认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强调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增加了可操作性,从总体上看修改得很好,更加充实和全面。与会者更多地针对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展开了热列讨论。
  “包二奶”该怎么管
  对于近年来出现的重婚、纳妾、“包二奶”等丑恶现象,委员们一致认为应该加强打击力度。有的委员还以实例指出这类社会现象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稳定、破坏计划生育并导致腐败和犯罪,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对我国的一夫一妻制构成了严重威胁。这是婚姻法修改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但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却出现了不同的看法。
万绍芬委员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后,赴基层就婚姻法修改等问题进行了3个月的调研。她根据调研结果把“包二奶”现象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两点:一是立法不足,二是执法不力。她说,在一些地方,不仅有“包二奶”,还出现了“包二爷”的现象。不仅发达地区有,经济落后地区也不少。要处罚这类现象目前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有些工作人员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即使有些被害人告到了法院,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被拒之门外。因此,在法律中必须明确界定重婚的标准,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对于为制裁“包二奶”等行为而扩大认定重婚范围的看法,更多的委员持不同看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说,婚姻法是调整民事行为的法律,不宜规定罪名和刑罚。如果确有必要,也应该通过修改刑法等手段来实现。另外,把“包二奶”行为笼统认定为重婚,容易造成法律本身的冲突。因为非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婚姻的条件。他还指出,“包二奶”现象,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并且牵涉爱情、亲情等诸多因素,对此明确界定难度很大,并且在实际中很难操作。而且,打击范围过宽可能引发出新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应受严惩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赞同。
  “近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近80%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占我国离婚总数的50%……”赵地委员以一组数字来说明家庭暴力对我国家庭造成的危害。
  束怀德委员建议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三条中的“调解”、“劝阻”应改为“立即制止”,并且增加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条款,以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对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利明认为,“请求权人无过失”的条件没有必要。因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离婚任何一方要做到“无过失”通常是不可能的。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合法权益,给过错方以可乘之机。
  此外,有些委员还建议以经济赔偿手段加大对重婚和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并提出应该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多数委员认为把两者区分开的规定是合适的。对无效婚姻应体现国家干预的原则。第十一条把可撤销婚姻只局限于胁迫婚姻过于狭窄,还应包括欺诈、骗婚、包办婚姻等情况。这样有利于加大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赵地委员认为应该规定得更加具体,她提出,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共同财产中的“工资、奖金”应改为“工资性收入”;第二款“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应改为“从事劳动经营活动的收益”。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束怀德委员认为,有些条款保护女方合法权益规定得不够。如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其中的“适当”应改为“必要”;第四十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后面应增加一句“另一方应给予帮助”。
  在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联组会议第一次发言的15分钟时间里,发言者不时被到点的铃声打断。会议接近尾声,但许多与会者仍高高举起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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