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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重拳出击禁“红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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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26
第11版(党的生活)
专栏:本期聚焦

  广东:重拳出击禁“红包”
  本报记者 单向前
  编者按:“红包”原本是民间用以表达喜庆、慰问的一种馈赠形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红包”成为某些人“钱权交易”的一种手段。“红包”屡禁不止,并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性。它腐蚀了一批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助长了“权钱交易”的歪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今年9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实行几个月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广东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得风气之先,经济活跃,商品化程度较高,逢年过节、红白喜事,送“红包”已是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随着发展,这种现象逐步侵入到党内政府生活中来。
  小小“红包”,危害大大
  当前,接受和赠送“红包”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接受者多为地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掌握实权的干部;二是“红包”的来源有公款和私款;三是“红包”的数额越来越大。“红包”虽小,内涵丰富,并且具有一定的保护色。一部分干部对其失去了警惕性,更有少数人由于贪婪的意念作怪,利用这一方式敛财,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广东已经查处的大案要案来看,许多干部的悲剧都是从收受“红包”开始的,几乎无一例外。
  徐闻县在广东省湛江市来说,是一个经济不算发达的县。苏凤娟1991年到任后是该县的第一位女县委书记。任职短短四个春节,苏书记“红包”的收入达到了66万元。从第一次当时接到“红包”的惴惴不安到后来的莫名兴奋,那种心情、那种滋味、那种感受,只有她自己能够体会。15年的铁窗生活,也会有足够的时间让她细细地回味和琢磨是如何由此走上不归路的。
  此外,据调查,无论是被判处死刑的曾胜(原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洪永林(原惠州市公安局长),还是被判处死缓的陈同庆(原湛江市委书记)、邓野(原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局长)、陈恩(原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政委),也都是从收受“红包”开始而滑向犯罪的深渊。
  如果说这些人曾经有过廉洁自律的意识的话,那么第一次收受“红包”则是他们拒腐防变的防线崩溃的开始。“放长线钓大鱼”,送红包者是为了通过日常的投资而获得最终的回报,至于什么时间,看的是火候;“拿人家的手短”,火候一到,收受者已是身不由己。大量的事实说明,收“红包”和受贿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前者更多是后者的探路石和润滑剂,稍有不慎便身陷泥潭。
  发生在政治生活中的“红包”现象,其实质是一种“钱权交易”。这种现象的存在,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在政治上,它腐蚀了我们的干部队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经济上,严重妨碍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在精神文明建设上,毒化了社会风气,助长了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扭曲社会心态和人们的价值观念。
  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并成为广东省近年来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
  “早打招呼,少犯错误”
  广东省委、省政府对“红包”问题一直高度重视,多次专门发出通知和制定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同志两年前就提出:在这个问题上对党员干部要“早打招呼,少犯错误”。
  今年8月底,中秋佳节即将来临。按照以往的经验,一个“红包”来往频繁的时段也要即将到来。广东省委、省政府在总结前几年经验的基础上,以此为契机,制定出台了《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把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要求和惩处量纪标准结合起来,重拳出击,严肃执纪,坚决遏制“红包”现象。
  《规定》从13个方面,对接受、赠送、介绍以及代为赠送“红包”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
  《规定》下发之后,据不完全统计,深圳、汕尾、珠海、清远等地,共有1467人次上交各种“红包”、礼金等折合人民币330多万元。汕尾市委书记还以身作则,主动带头上交“红包”。不少地方结合实际,把执行《规定》与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警示教育以及“廉内助”活动结合起来。深圳市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廉政卷宗》的主要内容,使这项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广州、阳江、东莞等市加强了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广州市立案查处涉及收受“红包”类案件11宗,涉案金额人民币10多万元;清远市于今年10月按《规定》对市电影公司经理收受承包商“红包”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广大群众对《规定》的出台及执行情况反响强烈,一致认为这是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力举措;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认为,过去逢年过节,上级照例发文,下级跟着层层照转,但是效果不够理想;现在通过制定统一的法规,为定性量纪处理这一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标本兼治,任重道远
  “红包”问题的产生,其根本原因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密不可分。其一,当前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调整,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在竞争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实现自身非法经济利益,使出浑身解数,拉拢干部、腐蚀公共权力,以操纵决策;其二,随着分配结构、方式的变革,对收入偏低的党政干部产生冲击,诱发部分人员心态失衡;其三,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体制、法制、政策、管理方面存在着“空隙”和“漏洞”。这些因素,都为“红包”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温床。
  同时,“红包”接受和赠送的方式都较为隐蔽,往往是“一对一”,现阶段,党员干部拒绝或上交“红包”主要靠其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对违规行为难以发现和查处。从广东的情况看,《规定》下发之后,尽管收到了明显效果,但仍存在地区之间的不平衡。
  国外解决“红包”问题的普遍做法,主要是依赖于法制的成熟。美国《从政道德法》规定,公务员收受价值100美元以上的礼品就须做出说明,并将礼品上交。1995年,又决定把接受50美元以上的礼物的行为视为受贿。新加坡等国家对政府公务员能否收受礼金、收受什么人的礼金、每次收受礼金的限量,以及违反者的处罚都有明确的界定,违者依法处治。他们规定的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将违规收受的“红包”等同于受贿犯罪。
  据广东省监察厅谢谷梁副厅长介绍,出台《规定》,只是广东省对“红包”现象重拳出击的一个开始,在今后贯彻落实的过程中,一定会吸收和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同时结合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银行存款实名制等规章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标本兼治,根除“红包”。尽管任重道远,但信心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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