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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许黑恶势力为非作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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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2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决不许黑恶势力为非作歹
  王治国
  社会主义中国,决不允许黑恶势力为非作歹,残害百姓,危害社会!这是12月11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传出的声音。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全国检察机关参加“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动员部署。
  在世纪之交,我国政法机关将开展一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恶势力的围歼战!
  黑恶不除,难以国泰民安。因此,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新增加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规定,即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说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发展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如何“打黑除恶”?笔者认为,关键要做到两点:擒贼先擒王,斩草须除根。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恶势力之所以猖狂,主要是它的组织者以及骨干分子在兴风作浪、幕后操纵和策划指挥。他们制定严格的纪律,网罗流氓地痞和社会闲杂人员参加。他们或亲自出马,或指挥手下寻衅滋事,欺压百姓,狂敛不义之财。所以,只有尽快抓获、惩办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恶势力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才能对其他成员形成震慑。砍其“头颅”、剜其“心脏”,各种黑恶势力就会不攻自破,树倒猢狲散。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恶势力之所以猖狂,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找到极少数党政干部和司法人员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和代表人。他们总是不惜重金拉拢贿赂有一定权力的国家干部,尤其是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撑腰壮胆;而有的党政干部和司法人员往往经不住金钱、女色的诱惑或某种逼迫,被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恶势力拉下水充当保护伞,助纣为虐,危害国家和人民。因此,对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要从重处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也要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社会主义中国,在厉行法治的今天,决不能给任何黑恶势力片寸藏身之地,也不能容它们片刻苟延残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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