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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居者乐其屋 福建省出台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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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2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让居者乐其屋
  福建省出台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本报讯 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继七届(即1987年9月)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专门法规、八届(即1995年)率先出台了“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若干规定”之后,又一次专门立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系列,体现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高度重视。
  为了制定好这部法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从1998年初就开始进行立法调研活动;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专门通知各地开展商品房投诉情况的调查研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商品房纠纷的专题调查;199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以工程质量为重点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
  结合调查所反映的情况,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开始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并于当年的11月24日提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步审议。审议中,委员们争论激烈,意见纷呈,焦点集中在关于法规调整的范围问题上。
  1999年3月,法规草案二审时,围绕调整范围问题,委员们仍然见仁见智,形成了两种意见:一是要求明确房改房、二手房和统建房的消费者是否应当由法规调整;二是不同房屋消费者的保护方式应有所区别。为了更全面地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将二审后的条例草案全文在《福建日报》上公布,这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史上尚属首例。随后,他们又组织了各级人大代表、房屋开发商、设计人员、经销者和管理部门广泛开展讨论。
  从1998年初开始立法调研起,经过近三年的反复论证,2000年11月,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三审时,委员们已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条例》最后确定调整保护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向房屋开发者、销售者购买房屋的消费者;二是因旧房被拆迁与拆迁人调换房屋产权的消费者。
  这样,通过开门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之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三次充分审议,对许多问题从分歧逐步走向统一,这部凝聚着众人智慧的地方性法规终于由出席会议的47位组成人员一致通过。(许长荣 郑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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