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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依法办事 ——江华同志逝世一周年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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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27
第11版(纪念与回忆)
专栏:

  实事求是 依法办事
  ——江华同志逝世一周年祭
  何兰阶 曾汉周 王怀安 王战平 宋光
  一年以前,江华同志与世长辞了。他从1975年到1983年担任了两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今天,我们这些曾经在他领导下工作过,与他同舟共济的老同志,共同缅怀这位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人民法院重建时期的卓越领导人,追述他建立的历史性功绩,心中不禁油然生出对他的崇敬爱戴之情。
  一、批判“砸烂公检法”拨乱反正
  江华同志是在1975年1月,受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的委托,经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肩负重建人民法院的重任,只身来到最高人民法院担任院长的。那时,正值“文化大革命”后期,“四人帮”仍在横行肆虐,几年前“砸烂公检法”造成的严重恶果和流毒影响远没有消除,人民法院组织瘫痪,审判工作停顿,法律制度被破坏殆尽,司法干部思想混乱。江华上任伊始,以超人的勇气,顶着“四人帮”的压力,严肃地指出:“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可是这么长时间没有进行正常工作,这是很不正常的。作为专政工具,人民法院应该加强,不能削弱。‘砸烂公检法’,取消人民法院,是错误的。”
  粉碎“四人帮”以后,江华积极引导各级人民法院揭批林彪、“四人帮”“砸烂公检法”的罪行,并且联系“三个否定”,进行深入的分析批判。他说:林彪、“四人帮”否定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在司法战线占主导地位,否定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否定司法干警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是为“砸烂公检法”制造反革命舆论。在江华的指导下,人民法院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斗争步步深入,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经过一年多的教育整顿,人民法院基本上恢复了正常工作秩序。在此基础上,1978年4月,在江华院长主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江华作了会议的主题报告。报告集中批判了林彪、“四人帮”破坏人民法院的反革命罪行,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等八个根本原则问题上,澄清了被林彪、“四人帮”搞乱了的司法工作的路线是非,阐明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正确路线,确定了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任务。经过与会人员的认真讨论,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二、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破坏国家法制,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其中有许多是判了刑,用法律判决的形式处理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人心思定,人心思治,国家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需要一个依法治理的社会秩序。但是,那么多的冤假错案没有平反纠正,那么多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冤没有伸,气没有平,家庭生活没有安置,怎么能够做到安定团结,又怎么能够说是恢复了正常的法制?因此,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就不仅仅是人民法院的一项紧迫而繁重的任务,而且是拨乱反正、促进安定团结的迫切需要,也是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迫切需要。这项工作不仅涉及的案件数量大,而且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社会上和法院内部的阻力都很大。要领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完成这项重任,需要有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还要有勇敢的革命胆略。这副重担就历史地落在了江华院长的肩上。
  第八次全国司法会议拉开了复查工作的序幕。会议提出:要按照“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的原则,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冤错案件,将此规定为当时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会后,各地人民法院按照这个要求,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平反纠正了一些纯属反对林彪、“四人帮”而被错判的案件。但是,这类案件毕竟是少数。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复杂情况,反对林彪、“四人帮”的,一般的都带有批评、指责党和领袖的言论,那时都被按照“恶毒攻击”的罪名判了刑。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成了一个大难题。许多法院干部把它视为“禁区”,怕改判纠正以后被批判为“反党”、“砍旗”,因此,小心翼翼,徘徊观望,裹足不前。
  江华敏锐地察觉到: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推不开,主观上的阻力就在于法院干部思想不解放,不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没有勇气冲破林彪、“四人帮”设下的“禁区”。因此,迫切需要端正干部的思想路线。
  在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的同时,江华院长还亲自抓典型案例,解剖麻雀,树立纠正冤假错案的样板。1978年7月,他到黑龙江视察法院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一个有争议的刑事申诉案件———刘殿清反革命案向他请示。刘殿清原是牡丹江市郊区革命委员会科技科负责人,他于1969年1月到5月,先后写了5封匿名信寄给毛主席和省委负责人。信的主要内容是对林彪、“四人帮”祸国殃民、破坏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等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对打砸抢、破坏民主、践踏法制十分愤慨;对每天早晚向领袖祝愿万寿无疆等活动表示反感;同时有一些对党和领袖激烈攻击的言词。因此,他于1972年12月25日被定为反革命分子,以“恶毒攻击”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5年。江华院长看了案卷以后,明确提出:刘殿清所写信件的主流是反对林彪、“四人帮”的,原判按反革命定罪判刑应予平反,他对党和领袖的攻击言论是错误的,应当教育。江华的意见划清了犯罪与犯错误的界限,为冲破“禁区”开了一个头。按照这个意见,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殿清案改判无罪释放。1978年10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以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为主要议题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印发了刘殿清等9个改判纠正的错案案例供大家讨论,这引起了很大的震动,特别是刘殿清案,简直像一块巨石投入水中,激起了轩然大波。
  11月2日,江华院长针对会议反映出来的种种错误认识,发表了重要讲话,着重讲了解放思想、破除迷信的问题。他指出,复查工作现在有了“禁区”,冲破“禁区”要有唯物主义的精神,还要有革命的胆略。他说:林彪、“四人帮”一伙出于反革命目的把党的领袖“神化”、“偶像化”,把领袖的语录当作宗教的教义,对这些问题要认识清楚,否则你就不能从林彪、“四人帮”的思想禁锢下解放出来。人家要冲破“禁区”,你可能还认为人家是“砍旗”哩。因而在复查案件时,该平反的不平反,该纠正的不纠正,这不是坑了被害人吗?
  这次会后不久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对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也作了重要决定,指出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三中全会精神传达贯彻以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开展起来。1979年12月和198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江华的主持下,又先后向党中央写了两个有关复查工作的报告,对几类案件改判的政策界限作了规定,对做好改判后的善后工作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央迅速作了批转,从而保证了复查工作的善始善终。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81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120余万件刑事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近30万件,普通刑事案件90多万件),从中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30.1万余件,涉及当事人32.6万余人,使一大批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昭雪了沉冤,重见了天日。
  三、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全国各族人民殷切期待和迫切要求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并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特别法庭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对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进行了公开审判。经过44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进行评议,认定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对他们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进行了公开宣判,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和海外爱国人士的拥护和赞许。
  法庭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起诉书指控的10名被告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事实进行调查,对各种证据873件进行了认真的反复的审查。先后向10名被告人出示或宣读了经过鉴定、验证的原始书证和物证共651件次,通知和传唤被害人和证人49人出庭陈述和作证。对原来指控的某些罪行,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就予以否定。如起诉书指控姚文元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经过认真审查核实,证明他没有参与这个行为,法庭就把这一指控否定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张春桥在法庭上始终一言不发,因有大量确凿的证据,也足以定罪。江华说:特别法庭“做到了凡是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有充分的确凿的证据”。证据充分而确凿是这次审判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特别法庭依法对10名被告人逐人逐罪进行了评议和判决。江华说,评议中,特别法庭要注意以下两点:一、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法庭审理,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才予以认定;二、对每个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按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认真地给予考虑。”
  对10名被告人如何分别处以适当的刑罚,是依法公正审判的最终体现。江华认为,首先要看到他们在反革命集团中的地位不同,所犯罪行和应负的罪责不同,因此必须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其次,也要看到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他说:“应当肯定,‘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条件不能成为他们开脱罪行的借口,也不是对他们量刑的一个根据。但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形成和活动确实是与这种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这是不能不考虑的因素。”由此可见,特别法庭的判决,遵循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了总体评议和具体分析,并且考虑了历史背景,参考了历史经验,做到了量刑适当,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贯彻执行“两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针的指导下国家加大了立法力度,1979年7月1日一次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七个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可依的新阶段。
  7月13日至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学习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会上,江华作了为实施几个重要法律做好准备的讲话。针对司法干部量少质弱的状况,他提出人民法院要在三年期间大量增加干部,整顿和加强各级领导班子,轮训培养助理审判员以上的干部,建立和健全法律规定的各项审判工作制度。
  这一年的8、9、10月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开始上升,有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如9月9日晚,上海控江路,一伙流氓当众猥亵女青年的严重流氓犯罪案件,以及杭州市北高峰、西湖苏堤晚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群众反响十分强烈。中共中央于11月22日至26日召开了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提出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这期间,刑法、刑事诉讼法已于19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可是有些地方仍习惯于过去的做法,不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审判案件,有的地方为了从快,案发后不到三天就对罪犯执行了死刑;有的为了从重,竟然改变犯罪性质,把伤害致死改成故意杀人,把盗窃改成抢劫,甚至有的“挖库存”,把已经判处死缓服刑的罪犯重新拿出来判处死刑杀掉。违法现象,真是五花八门。当时,有些法院纷纷给最高人民法院打电话,问“两法”的规定算不算数,要不要执行?社会上这种反映也不少。面对这种情况,198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会上江华强调,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重申并着重强调,从重从快是依法从重从快。明确提出,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从快审结案件。不是离开法律的规定,越重越好,越快越好。
  198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石家庄市召开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检查总结贯彻执行“两法”的情况。会上,江华针对当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严肃地指出,法律的权威,不仅表现在法律的制定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对法律的切实贯彻执行中。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不严,实际上也等于无法。
  江华贯彻执行“两法”,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有两件事在今天看来不是什么问题,但在当时没有点气魄和胆识是处理不好的。
  一件事是,南京有一个案件,犯罪分子杀了人,罪大恶极,民愤很大,上下左右提出来要判处死刑。但是这个罪犯作案时,差5天才满18岁,刑法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个罪犯不能判处死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说只差5天,把他杀掉算了,不杀便宜了他。江华亲自过问这个案件,语重心长地说:“差一天也不能杀。差5天可以例外,那么差6天、7天、10天怎么办?执法不能含糊,不能搞这样的灵活性。”
  另一件事是,北京有个女司机姚锦云,一天开着一辆汽车到天安门,直冲进广场里面,撞死撞伤好几个人。这件事影响很坏,引起了北京市领导的重视,要求北京市法院要在春节之前把这个人执行死刑。这时离春节仅有6天,案件还没有起诉到法院。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应当将起诉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还有十天的上诉期限,最后还有死刑复核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案件在春节前法院不可能审结,更不可能执行死刑。当时分管北京地区的刑庭庭长和主管副院长提出了三点意见向江华院长汇报:①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②法律没有特别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执法机关,无权修改法律;③如果要改变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江华说,同意按这三条意见答复北京市法院。随后北京市一位领导人由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陪同,专程到江华家里重提此事。他仍坚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
  江华为贯彻执行“两法”不辞辛劳,从1980年至1983年离任之前,多次到中南、华东、东北、西南等地检查了解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两法”的情况。所到之处,都要大力宣讲中共中央1979年9月发布的64号文件《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的精神,要求法院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学法、懂法、守法,反复告诫他们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当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他都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务使这些干部纠正过来。
  江华同志是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他把自己最后的生涯献给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并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不唯上,只唯实;不唯权,只唯法,表现了人民法官应有的高尚品格,是“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楷模,为人民法院广大干警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他虽已永远离开了我们,但他的历史功绩和道德风范将永远留在广大法院干警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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