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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部长助理评述《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又一促进两岸经贸交流新举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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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30
第3版(要闻)
专栏:

  外经贸部部长助理评述《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又一促进两岸经贸交流新举措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外经贸部部长助理安民今天就颁布《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一事发表谈话,谈话全文如下:
外经贸部今天颁布了《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后又一促进两岸经贸交流的新举措。该《办法》对对台贸易的指导原则、管理方式、纠纷解决等进行了规范,使开展对台贸易有了公开的指导依据。《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对台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并将对两岸经贸交流的进一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众所周知,为了发展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关系,我们做出了不懈的努力。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了《告台湾同胞书》,明确指出:“台湾和祖国大陆在经济上本来是一个整体”,“我们相互之间完全应当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这是相互的需要,对任何一方都有利而无害。”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主席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讲话中提出,“面向二十一世纪世界经济的发展,要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以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造福整个中华民族”。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祖国大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两岸贸易的发展。大陆首先单方面开放市场;1979年开始主动邀请台商参加广交会,并于1980年主动派出大型采购团赴港采购台湾产品,仅第一批合同金额即达8000万美元;我们曾对进口台湾产品给予关税上的优惠,在煤炭、棉花等大宗商品出口上优先给台商安排货源;从1996年4月1日起,对原产地为台湾的进口产品,按《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优惠税率计征进口关税。1991年外经贸部提出了促进两岸经贸交流的五项原则,即直接双向、互惠互利、形式多样、重义守约、长期稳定。1994年国务院确定了“积极主动、发挥优势、互补互利、共同发展”的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总方针。1996年8月交通部和我部先后发布了《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和《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这些都是我们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两岸直接“三通”的重要举措。20年来,在这些具体措施的推动下,经过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两岸贸易额已从1978年的0.46亿美元发展到1999年的234.79亿美元。今年1—11月,两岸贸易总额为278.2亿美元,同比增长32.1%。截至1999年底,两岸贸易总额累计已达到1604亿美元,其中,大陆对台出口260亿美元,自台进口1344亿美元。台湾是大陆第五大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市场;大陆(包括香港)是台湾第二大出口市场和最大贸易顺差来源地。面对两岸贸易不断扩大的形势,外经贸部在总结了20年来对台贸易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直接“三通”,出台了《办法》。《办法》的制订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一国两制”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在对台经贸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在《办法》中,我们也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即两岸经贸交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国家主体的祖国大陆同台湾地区之间的经贸交流。我们从两岸间不同的经济制度和贸易体制的现实出发,参照现行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和法规,规范对台贸易。
  二是市场经济的原则。根据“公平、统一、公开”的市场经济原则,《办法》明确对台贸易参照国家有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了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统一性。
  三是与现行管理办法相一致的原则。《办法》只是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予以公开发布,使之更为规范,并没有对现行的对台贸易管理方式作改变。
  因此,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办法》必将受到两岸工商界的热烈欢迎,并将有利于台湾同胞充分了解对台贸易的有关规定,增进开展两岸贸易的信心。同时也为两岸直接通商创造了条件。
  但是,长期以来台湾当局拒绝两岸直接“三通”,采取了一系列阻挠和限制的政策和措施,这与两岸民众的基本要求和形势的发展很不适应。两岸贸易已发展到每年度240亿—250亿美元的规模,却只能间接进行,费时费力,增加了成本,降低了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影响了台湾经济的发展。台湾当局的做法违背经济规律,损害两岸民众的根本利益,这种做法越来越不得人心。
  我们注意到,最近台湾当局领导人及有关部门就两岸“三通”问题发表了一些讲话,包括准备开放金门、马祖与福建沿海的直接海上客货运输、人员往来等等,但是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两岸直接“三通”,根本不能适应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的实际需要,是放着大路不走走小路。为方便两岸民众交流,我们一直将海峡两岸之间的小额贸易纳入我对台经贸体系中进行管理。1986年,我部就公布了管理办法,1993年我部会同海关总署颁布了《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办法》,小额贸易是由经批准的小额贸易公司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的,小额贸易是两岸一般贸易的补充形式,它的存在与发展增进了两岸人民的了解,对促进两岸直接通商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们一贯主张,两岸“三通”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应遵循“一个中国、直接双向、互惠互利”的原则。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动两岸直接“三通”,继续采取灵活务实的措施发展两岸经贸交流。台湾当局应尽快开放两岸直接“三通”,取消对大陆产品诸多不合理的限制,使两岸经贸交流朝“直接双向”和“互惠互利”的方向发展,共同促进两岸经济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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