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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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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25
第1版(要闻)
专栏: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本报评论员
  立春已过,正值雨水。各地农村从去年以来的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工作正逐步展开,随着春耕的到来,即将进入落实阶段。
  这次调整是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主动进行的战略性调整,其目的、意义、调整的方向和重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已经作了全面的阐述。这里强调的是,进行结构调整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需要遵循的原则,即要充分尊重实践,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提出这个问题并非杞人忧天。从各地的情况看,总的说坚持了这条原则,但也确有一些地方自觉不自觉地背离了这条原则,没有充分尊重实践、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搞一刀切、瞎指挥、强迫命令,层层压指标,强迫农民种这个不种那个,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这种倾向不仅不符合中央精神,而且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是十分危险和有害的。
  尊重实践,就是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说,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当地的资源情况,如土地、气候条件,农民的素质及种植习惯等;二是市场需求的实际。只有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既从当地资源优势出发,又充分考虑市场销售前景,才能调好结构、优化结构。二者相比,市场需求带有预测性、前瞻性,因此更难把握,更需要花大力气搞好调查研究,充分占有信息等基础性工作,而不能主观臆断,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
  尊重群众,就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农民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主体,特别是在种什么不种什么的具体操作上,农民的自主权理当受到保护和尊重。尊重农民意愿,就是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是保护农村生产力。农民这个主体在结构调整中既是实施者,也是市场风险承担者,调好了,增产增收,农民受益;调不好,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收入就要减少。既然有风险,那么调什么、怎么调的最终决定权就应当掌握在农民手中,由农民自己做主。即使农民一时想不通,也应当允许他们看,让实践教育农民。
  农民是结构调整的主体,不等于说政府部门可以无所作为,甩手不管了。相反,政府部门和干部在结构调整中的作用相当重要,主要是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就服务来说,就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搞好信息服务,发挥政府部门信息灵通的优势,建立起权威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向农民提供价格、生产、库存、气象等信息,提供中长期市场预测,帮助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好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此外,还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提供生产所需的物资等。应当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干部的责任是引导,而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即使是出于好心的强迫命令也不能搞,至于那些为了个人出“政绩”让农民担风险的做法更是决不允许的。
  尊重实践,尊重群众,是我们党领导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宝贵经验。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这一条。在当前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工作中,更要牢牢把握这条原则,千万不能再干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傻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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