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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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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14
第2版(经济)
专栏:

  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北京2月13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据称,此举旨在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拓宽券商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办法》规定,用作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须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它商业银行总行。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为防范和控制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办法》规定:
  一、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二、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三、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
  四、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五、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自行协商建立主办行关系,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六、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为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的百分比,设定值是130%,平仓线为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的百分比,设定值是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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