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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府两院”聘人大代表为监督员不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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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05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一府两院”聘人大代表为监督员不妥
  其一,混淆了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监督关系。“聘任制”把人大监督纳入了执法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客观上排斥了人大监督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导致代表执行职务错位,不仅未起到加大人大监督力度的作用,反而对权力机关的职能起了分散或削弱的副作用。
  其二,“聘书”没有法律保护作用。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代表“受聘”才能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人大代表依照法律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不存在、也不需要聘请。
  其三,代表职权挪位。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接受人民重托,而“聘任制”的群众基础不牢。由于“聘任制”纳入了“一府两院”的自我监督机制,只求代表承认、认可或服从、服务于其内部监督体制,甚至为其评功摆好,使代表职位出现了挪位。可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不宜由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聘任。
  ——辽宁省人大《辽宁人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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