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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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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11
第1版(要闻)
专栏:

  正确认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陈翔
  权利与义务平衡是世贸组织的重要特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14年来我国申请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始终坚持的三项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在谈判过程中,还是今后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我国都将按照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在享受多边贸易体系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权利与义务平衡是世贸组织的重要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在推动世界贸易投资自由化、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能看,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权利与义务平衡,在其不同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都是相互的,也是基本平衡的。
  世贸组织的所有协议、条款都是各成员通过谈判,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成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基本平衡。当然,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是在数量上的简单对等,而是各种现实利益和潜在利益、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综合平衡;也不是只体现在一个协议之中,而是在世贸组织一揽子协议中体现世贸组织成员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
  世贸组织法律体系总体上是由基本原则和对这些原则的例外构成的。世贸组织成员在遵守基本原则、履行相应义务的基础上,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运用例外条款保护自身权益。根据这些条款,在世贸组织成员遇到国际收支严重逆差、经济发展需要政府采取干预政策等情况下,可以对其相关的义务进行暂时的调整,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世贸组织还规定,当某一成员在履行义务时,如果从其它成员进口的商品、服务大量增加并因此对其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威胁时,可以向世贸组织申请暂停履行相关义务或修改义务,以便维护其利益。
  世贸组织主张推进贸易自由化,但它并不是一个自由贸易组织,任何具体的降低贸易壁垒、开放市场的水平和进度都需要通过谈判来确定,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其成员降低贸易壁垒,使贸易更加自由地进行,从而使各成员能更充分地发挥比较优势,通过贸易的发展带动经济增长。但贸易的自由化是有条件的,世贸组织允许各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依其自身的经贸状况及竞争力,逐步实行自由化,以便为其国内产业提供结构调整的机会。
  如果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发生贸易争端,可以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小组作出裁决,裁决具有强制性,成员不分大小一律受此约束,必须执行。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贸易大国主宰争端解决的局面,使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
  目前,世贸组织有135个成员,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占81%。世贸组织的成员结构正在发生改变,发展中国家已经能够在其中为维护自身利益发挥一定作用,比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由于发展中国家所发挥的作用,发达国家承诺在2005年全部取消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配额。广大发展中国家也意识到,只有通过参与和合作,才能逐步改变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这正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因之一。
  坚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从1986年开始,在长达14年的申请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谈判过程中,我国始终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为了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作出自己的贡献。
  我国作为申请加入方,要享受世贸组织各成员在开放市场、降低关税、减少其它贸易壁垒等方面的成果,也必须通过谈判对我国市场开放的领域和开放的力度、速度作出相应的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总体而言,履行的义务也应与享受的权利相适应,我们不会接受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要价,而是要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平衡。在与20多个国家已经完成的谈判中,我们始终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达成的协议都是“双赢”的协议,既维护了我国的利益,也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符合各方的利益。
  按照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一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将能够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提供的多边、稳定、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享受其他国家和地区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利用世贸组织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权益。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增加透明度,实行国民待遇,减少行政干预,在市场开放方面需要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逐步开放服务业市场等。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影响不断扩大,没有我国的参加,世贸组织是不完整的,也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正因为如此,我们有理由,也有能力在谈判过程中确保权利义务的平衡。
  在我国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我们始终坚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原则,我国只能以发展中国家条件加入世贸组织。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发展中国家将在一些方面享受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差别和优惠待遇。例如过渡期,就信息技术产品而言,发达国家需在2000年将关税降为零,而发展中国家则可延长至2005年。这些过渡期对于减缓市场开放的压力,赢得调整和发展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为确保我国的基本利益,我国在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我国政府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主导权;坚持开放市场的循序渐进;坚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使谈判结果最终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正确认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能够享受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
  对于世贸组织成员而言,我国的市场潜力对它们有很大的吸引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履行谈判中承诺的市场开放的义务,将为各国、各地区的贸易伙伴提供更好、更稳定的市场准入机会。对外开放的投资领域将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将逐步享受国民待遇,投资环境将更为宽松、透明、稳定。这毫无疑问将为国外的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收益。为获得这样一个进入中国市场机会的权利,世贸组织成员也必须对中国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为我国与各国、各地区经贸关系的长期发展奠定一个稳定基础。
  对我国而言,加入世贸组织后,可以使我国的企业和产品更多、更方便地进入其它国家的市场,同时也要对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更大程度地开放市场;我们可以参与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同时也要受其规则的制约,对有关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我们可以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使贸易争端获得比较公正的解决,同时也要服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
  对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平衡问题,还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权利和义务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在变化,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许多新的协议,对成员在这些新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界定,即将进行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将会继续推进世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程。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也在快速发展,我们对于市场开放、国际规则的认识能力、适应能力、承受能力也在不断变化。由于我国成功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特别是90年代以来,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有了一定的外汇储备;经济交往的增加,经济信息的交流,使政府各部门处理经济问题的能力和经验不断提高;我国企业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在参与国际和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有所增强。这些都使我们有信心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能力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保证对外开放的有序进行,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和经济安全。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要尽快熟悉和掌握世贸组织规则,最大限度地把我国享受的权利转化为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认真对待加入世贸组织可能带来的挑战,通过改革变压力为动力,加快实现两个根本转变,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造平等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各行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有关产业和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处理好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义务与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经济稳定的关系。
  我们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2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只要我们思想统一,高度重视,做好准备,始终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就一定能够充分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不断取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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