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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 不可忽视的黑色潜流——对当前新型保险犯罪的调查剖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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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1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保险诈骗 不可忽视的黑色潜流
  ——对当前新型保险犯罪的调查剖析
  王玉信
  保险骗赔触目惊心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迅速发展,大量保险赔付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股黑色潜流也在保险理赔中悄然流淌,而且愈演愈烈,一种新型的保险犯罪,如以纵火、沉船、撞车、谋杀等种种卑劣而又残忍的手段贪婪地向保险公司诈骗巨额保险赔款,已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据报道,湖北省某市保险公司在三年的时间里就识破瞒天过海、暗度陈仓、混水摸鱼、李代桃僵等各种骗赔案件近百起,拒赔和审减赔款600多万元;辽宁省某市人寿保险公司自1994年以来,已累计查处骗赔案365起;人保大连某分公司的统计数字也表明,在索赔总额达19万元的758个住院医疗保险案件中,假案竟有606个,占案件总数的80%,骗赔额近14万元,占总额的74%。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目前我国保险诈骗已并非个别现象,它涉及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日益猖獗,已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黑色潜流,破坏着社会秩序,危害着人民的生活,冲击着我国社会主义保险事业的大堤。
  保险诈骗特征种种
  保险诈骗是指违反保险法规,用不法手段骗取保险金,危害国家保险制度的犯罪行为。
  ———保险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所以它有较强的隐蔽性。
  ———保险诈骗具有社会危害性。保险诈骗侵害了保险人的财产,直接对保险标的构成威胁。特别在人身保险中,当诈骗是建立在毁灭保险人的生命之上时,就使保险诈骗演变成杀人罪,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保险诈骗黑数较高。所谓犯罪黑数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在所有的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的犯罪黑数比例最高、最隐蔽,在很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
  保险诈骗手段形形色色
  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内外勾结是指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与被保险人共同作案,共同骗取保险赔款,尔后给工作人员抽成、共分。这类骗赔行为外有被保险人作伪,内有保险人接应,往往需要的各种证据做得天衣无缝,一般人很难识破。
  代价意识,泄愤报复。有些保单持有人代价意识畸重,思想狭隘,他们认为交了保险费,付出了代价,如果得不到可观的赔偿金,就总感到吃了亏,以欺诈行为泄愤。
  无中生有,虚报冒领。本来没有发生的事情经多方伪造假证,骗取保险赔款,发不义之财。如刘某让在医院工作的老乡为自己开具乙肝住院的假证明和一张1万余元的吃药假收费收据,并造假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被发觉。
  夸大灾情,超损索赔。本来没那么大的灾情损失,却故意夸大灾情,谎报损失数字,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前年一些地方发生水灾,有些受灾保险企业夸大灾情向保险公司索赔,最终被保险公司查实掺假水分达70%以上。
  申报不实,隐瞒真相。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不能投保,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身患癌症、癫痫、脑震荡、严重心脏病和心血管硬化等症的人不能投保,而有些人却隐瞒事实真相,向保险公司投保。
  移花接木,张冠李戴。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人身险方面,其手法是将别人伤、亡、病、残的治疗费用,统统记在参加保险者的名下,然后持保单和医疗费用收据到人保公司报案申请给付。如某县人保公司与检察院共同复查的结果,仅学生平安险的假案率就占40%。
  除以上列举的几种保险骗赔伎俩外,还有伪造案情,篡改证据,一次出险多次申赔,发票作弊,超额投保,虚报损失,出险在先而投保在后,利用现代技术骗取保险赔偿等等。
  保险诈骗对社会造成危害严重
  保险诈骗犯罪,首先它给保险人带来损失,骗赔成功必定使保险公司冤枉支付赔款;其次影响了保险人的声誉,保险骗赔后,若保险人无法识破,必然使公众对其失去信赖,认为保险无能,以致抽走保险费投向别家保险公司;三是导致社会风气败坏;四是在一定意义上侵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保险事业迅速发展,各个险种包罗万象,深入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目前国内保险业务已达300多个险种,而一些骗赔者一旦找着机会,就会挖空心思,进行诈骗,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我们要利用法律武器对诈骗犯罪给予沉重打击,确保我国保险事业健康顺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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