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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保险骗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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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1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世钟

  谨防保险骗赔
  张忠义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正逐步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生活理财中不可缺少的内容。然而,也有少数人千方百计钻保险的空子,总想在骗赔上耍花样、玩招数。
  某市一出租车司机在行车中撞了第三者,为达到多赔付的目的,他与第三者合谋在医院药费和治疗费证明上做文章,先后开具了大量的补药和其它一些药品,使开销比正常高出几千元。但最终还是被保险公司识破并得到相应的处罚。
  还有的人千方百计在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上做文章,或夸大其词、或无中生有、或更改保险损失数据等等,其险种涉及机动车辆险、家庭财产险、人身险等,证明材料涉及医院健康或疾病证明、治疗药费证明、公安部门事故证明、交通方面证明以及有关服务性机构和商店证明等,可以说,凡是保险理赔中需要的证明材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总能千方百计弄到手。
  透过这些骗赔案件,我们会发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少数投保动机不纯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片面地把保险理解为发财之道,总想把不能赔变成能赔,少赔变成多赔,殊不知这些不正当手段属于骗赔范围。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因此,伪造保险有关证明资料的,将依法受到惩罚。另一方面,社会上一些部门和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责任感和正义感,为这些想骗赔的人提供了方便和土壤,可以说,从侧面支持和纵容了骗赔案件的发生,虽说不是直接骗赔者,但却与骗赔的人间接勾挂在一起,这难道不也是一种步入犯罪的现象吗?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这种帮助伪造、开具保险假证明的,也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也将受到司法机关的相应惩处。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社会共同防范骗赔的发生呢?从保险公司来说,要强化承保理赔机制,完善各项理赔管理环节,尤其对疑难赔案,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与检察部门联手建立的理赔鉴定中心的作用,加大对骗赔案件的调查、侦破和打击力度,真正发挥对骗赔者的威慑作用;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应切实树立正确的参加保险观念,万不可产生投机心理,应借鉴那些受到惩处的典型骗赔案例,真正把保险当成为自己分忧解难的有效保障;从社会上来说,因为保险联系着广大公众,所以,社会各界都要把支持防范保险骗赔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义务,严把各个关口,不要给骗赔者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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