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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注意你的权利与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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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1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投保人注意你的权利与义务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的行使、履行与否,对保险人能否取得保险赔偿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一)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的内容,按时、按数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时或在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用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二)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故意隐瞒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三)出险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使保险人能够及时展开对保险事故的调查和收集必要的证据,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或实施抢救措施,否则,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四)出险施救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在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尽一切努力抢救保险财产,以减少损失,否则,保险人有权对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五)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资料,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保险人的通知,补充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六)退赔违法所得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的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的,投保人应当予以退回或赔偿。
  投保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及时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权利。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有权从保险人处及时取得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作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索赔的依据。
  (二)解除合同的权利。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以及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得解除合同的事由外,投保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事故出现时要求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独立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及时提交给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依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义务。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苏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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