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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和鉴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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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1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外企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和鉴定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我公司在与外商洽谈创办合资企业时,对外方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价值确定问题感到不好处理,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某公司经理刘某
  刘经理:
  我国外商投资法规定,投资者在组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时,可以以货币出资,还可以以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以实物、财产权利等非货币方式出资,必然会遇到如何为这些非货币资产作价的评估与鉴定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财产的作价,直接关系到有关各方的利益,影响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和利润分配比例。投资财产的评估和鉴定结果,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在对外开放中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平、公正地保护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财产作价的评估与鉴定,可以分为中方投资财产的评估和外商投资财产的评估。中方投资财产的评估又可分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非国有资产的评估。当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时,这部分国有资产必须按法定程序评估,国有资产评估具有强制性。而中方投入非国有资产和外商投入的资产都无须接受强制性的评估或鉴定,只有在合资、合作的各方投资者认为必要时,才发生非国有资产或外商投资财产的评估鉴定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曾发出通知指出,外商以实物或财产权利投资时,为避免不法外商高报价,以次充好,以旧换新,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时,应要求提交商检部门的价格鉴定报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鉴于以上规定,贵公司在与外商谈判中应争取外商同意对其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或鉴定。具体工作应按照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发布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该办法规定,鉴定工作由各地商检局按规定设立的财产鉴定所及其对外合作、合资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时,应填写申请书,列明鉴定目的、对象及要求,同时应提供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保险单、维修费用清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资料。
  鉴定机构应根据外商投资财产的现实状况、新旧程度、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及其重置成本和获利能力等,采用现场勘查法、技术检测法、价值鉴定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及财政部、国家商检局允许的其他方法,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鉴定。各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是证明投资各方投入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是各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验资工作的凭据。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在与外商洽谈中应争取外商同意对双方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与鉴定,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研究部律师 李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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