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阅读
  • 0回复

走出代表履行职权的误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16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探源与思考

  走出代表履行职权的误区
  周贻松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他们享有的神圣权利。我们人大代表中的大多数人是能够做到严格依法行权,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政议政,发挥代表作用的。但也有部分人大代表由于宪法法律学习不够,代表意识不强,重本职业务轻代表工作,在执行代表职务上存在不少误区。
  误区之一:人大代表是荣誉称号。这是思想认识上的误解。存在这种错误认识,必然削弱自己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履行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行为能力。人民代表不能与先进模范人物画等号。换届时我们提代表候选人的先进性,只是强调选代表要把好政治关,不让那些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等不良之徒混入代表行列。当了人民代表,就担任了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份职务,就必须承担光荣而沉重的责任。人民代表要克服只有荣誉感没有责任感的思想和行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敢于为群众讲话,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勤政廉政。
  误区之二:大会文件和选举候选人名单都是事先搞好了的,审议、讨论不起作用。这也是一种不懂法、不负责任的态度。提交“人代会”的工作报告、计划和预决算,都是交由全体代表审议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需要全体代表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你可以对上述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提出批评建议。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大会主席团只能等额提名,代表可依法联名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最后选票画圈打叉实行无记名方式,赞成、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全凭你代表意志。审议不吭声,提名又弃权,举行大会随便外出购物会友,讨论时不是泛泛而论就是一言不发,还说“代表是配盘的(即摆设)”,“会议民主是假的”,这是一种严重失职的行为,大大辜负了广大选民对你的重托和厚望。
  误区之三:“一府两院”在工作、执法和廉政建设上存在的问题,提意见建议不起作用,白提不如不提。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主要是低估了人大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低估了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监督权力的威力。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对有关政府部门和领导人员的质询案,也可以依法要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问题仍然不能得到解决,代表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领导人员依法提出罢免案,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领导职务。可以说,只要人民代表把问题看准了又敢于依法行使监督权,只要多数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特别是主任会议有决心,把宪法法律规定的监督职权用到位,就可以促使“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人民公仆勤政廉政。
  误区之四:超出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参与或者干预行政、司法工作。国家权力机关应该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行使行政管理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得越俎代庖地去做执行机关应做的事。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领导代替参加上级行政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担任某项工作的指挥长、过问司法机关正在审理的案件等,这都是于法不合的。有一位镇人大代表说自己相当于村里的“委员长”,当代表没几天就把生产小组长撤换了,并通知村支部书记去宣布。上述人民代表都要加强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学习,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人民代表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把执行代表职务严格控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而不代替它行使行政权。支持“两院”依法办案,而不干预其独立行使司法权。
  近年来个别地方的少数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提名推荐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接受有关人员的吃请或者钱物,被人利用,程度轻者可以说是步入“误区”,性质严重的就成了舞弊、贿选。人民代表不要为几包香烟、百十块钱,就廉价出让神圣的提名权和表决权。对于接受贿赂的人大代表,轻者要批评教育,性质严重的要罢免其代表资格,与行贿买官者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