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64阅读
  • 0回复

面对日益严重的窃电现象,我国第一部反窃电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于去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窃电,利剑出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05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地方立法

  面对日益严重的窃电现象,我国第一部反窃电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于去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反窃电,利剑出鞘
  程鹃 李洪明 夏宏根
  “电耗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据不完全统计,江西省每年被窃电量近2亿千瓦时,造成供电企业直接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仅1996年至1998年,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局查获6840户窃电,追补电量7800万千瓦时,查处金额3000余万元,这3年江西电网被窃电量至少在5亿千瓦时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亿余元。“电耗子”之多,窃电量之大,令人瞠目!
  毋庸讳言,如今窃电已成为社会上一种常见现象,从城市到乡村,从单位到个人,“电耗子”无处不有。尤其是近几年,窃电现象逐步蔓延,愈演愈烈,窃电量越来越大,高的达数十万、数百万千瓦时,窃电手段亦呈多样化,并日趋隐蔽,甚至有人公然以推销出售窃电术为业,社会上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窃电的“专业户”,帮助他人偷电牟取非法收入。
  使电表反转的“倒码器”窃电在全省11个供电局都已多次发现,萍乡、上饶、赣州等地尤为严重。一些人利欲熏心走村串巷,专事倒码窃电。
  居民用户窃电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吉安供电局近两年共计检查用户1万余户,其中就查获有窃电行为和违章用电户2000余户。新余市的富丽新村700多住户集体窃电。一部分用户认为别人偷电我也偷,不偷白不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窃电行为,一些经济效益差的集体、私营企业或承包了的企业及餐饮娱乐业窃电较为严重。
  反窃电法规利剑出鞘
  今天,我们终于有了对付“电耗子”的法律武器:去年10月23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反窃电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并于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它的问世,意义非同寻常:实现了我国反窃电法规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从而使反窃电工作有法可依,它为从根本上解决窃电这一长期困扰电力正常供应问题提供了重要保证。
  面对形形色色的窃电行为,江西省电力部门采取了众多措施,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反窃电人员在工作时经常遭到窃电者的围攻与殴打。去年全省发生此类事件就达34起。由于反窃电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够具体,导致我省窃电案处罚率只有11%,许多大案悬而未决。
  1998年4月26日,南昌供电局用电检查小组发现南昌市新洲防洪工程管理站一台800千伏安变压器的计费电表三相电压螺丝被拆开,电度表停走,而且该站在自身窃电的同时还采用隐蔽的手法为附近的新光五金厂窃电,总窃电量达800万千瓦时以上。查清事实后,南昌供电局采用停电措施并发出“关于违章窃电处罚的通知”,处以追补电量电费及罚款2400万元。如此触目惊心的窃电大案最后也无法处理,罚款难以落实。
  虽然《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窃电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处罚规定,明确了窃电是盗窃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没有一部较完备、系统的反窃电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对窃电行为的认定、窃电量的计算、窃电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1996年,江西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14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请求制定反窃电地方法规”的议案,要求制定《江西省反窃电办法》。当年省电力公司就开展调研,1997年6月成立反窃电地方法规起草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当年9月初稿完成,至1999年8月,《江西省反窃电办法》进入省人大审议阶段时该《办法》已补充修改易稿60余次。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草案在审议期间,省政府法制局、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做了大量的工作,做了充分的调研、协调、论证,并听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进行了两次审议,经过多方的努力,该《办法》从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到出台历时4年,终于获得通过。
  1999年12月1日实施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依照《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性的归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明确了由电力企业承担反窃电的主要业务工作及查证反窃电的关键程序及依据,解决了利用高科技窃电等难以发现、确认的难题,对用暴力、威胁手段妨碍用电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作了具体处罚规定。办法明文规定: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外,还要被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犹如一柄利剑,斩向窃电的黑手。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