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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协商解决国际问题的又一范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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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4-23
第1版()
专栏:社论

和平协商解决国际问题的又一范例
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在友好合作和互相谅解的精神下,经过充分协商,四月二十二日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两国并已发布了关于谈判的公报。
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政府就双重国籍问题在亚非会议期间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条约,这是亚非会议求同精神的一个胜利,这是和平协商解决国际问题的良好范例。这个问题的合理解决,不单符合于侨民的切身利益,有助于促进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和两国邦交的发展,而且对于促进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贡献。中国人民热烈庆贺这个条约的签订,并全力支持这个条约。
双重国籍问题是在华侨中间存在的实际问题。我国政府是愿意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同有关国家协商解决这个问题的。周恩来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国过去反动政府始终不加解决的问题。这就使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在过去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准备解决这个问题,并且准备首先同已经建交的东南亚国家解决这个问题。”这次我国政府同印度尼西亚政府对双重国籍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就是我国一贯主张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具体实施。它说明了我国政府同印度尼西亚政府都有着友好合作、用协商方法解决国际问题的诚恳愿望。
侨居印度尼西亚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根源。中国人民和印度尼西亚人民间的友好往来关系,根据中国史籍的记载,可以追溯到一千五百多年以前。但在那些年代里并不发生双重国籍的问题。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在一六○二年荷兰殖民者侵入印度尼西亚之后。据荷兰第一任驻印度尼西亚总督燕·彼德逊·昆在一六二三年致其继任总督卡宾德尔的信中说,荷兰殖民者为解决当地劳动力的不足,曾在中国沿海各地进行大规模移民,并强迫华侨在印度尼西亚定居。以后,荷兰殖民者为了巩固它在印度尼西亚的奴役统治,曾把在当地生长的华侨算作荷兰属民。一九一○年,荷兰政府颁布了一个所谓“有关荷兰属民地位的法令”,正式规定凡荷属殖民地的原有居民和出生于当地的非原居民都是荷兰属民。因此,荷兰统治时代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的华侨侨生,就被片面规定为荷兰属民。这样,就产生了侨居印度尼西亚的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华侨具有双重国籍,原是不合理的。这不仅使我国在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方面发生困难,也使华侨在当地国家经常处于困难的地位。特别是美英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经常利用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在我国侨民中间制造纠纷,引起不和,并挑拨我国同华侨所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但是,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是不能片面规定的。它必须由我国同华侨所在国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才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解决。这也才能符合具有双重国籍的侨民的切身利益。过去我国同印度尼西亚对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长期没有解决,是因为我国从满清直到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处于半殖民地的地位,它们不关心国外华侨的利益,而当时印度尼西亚也是处在荷兰殖民者的统治下,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当然不可能得到公平合理解决。但在今天,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我国已经完全摆脱了半殖民地的地位而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印度尼西亚也已经宣布独立。由于两国的友好关系的日益发展,两国政府就能够在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华侨旅居印度尼西亚历史悠久,在当地生男育女,世代相传,对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当地社会经济和文化有着重大的贡献,也和当地人民一道进行过不少次反抗殖民主义奴役统治的斗争。他们在印度尼西亚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同当地人民是有密切的关系的。在两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实施后,一部分华侨将选择印度尼西亚籍,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中国人民将尊重他们的自愿选择,并将对他们保持真诚的友谊。但是可以预料到,在国籍选择之后,华侨和印度尼西亚籍华裔之间,由于过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密切联系,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而需要根据当前新的情况加以调整。对于这类问题,华侨和印度尼西亚籍华裔都应当本着互助、互让,互相照顾的团结精神,进行友好协商,求得妥善解决。我国人民同印度尼西亚人民间有着悠久的友谊关系,华侨和印度尼西亚籍华裔之间也应该永远保持并不断地增进这种友谊,做到永远亲密合作,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同印度尼西亚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所规定的既定政策。我国政府对于选择了中国国籍的华侨,一定会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保护。同时,这些华侨也应该很好地加强团结,热爱祖国,并和当地人民更好地友好相处。华侨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法律,不能参与当地的政治纷争。对于那些混迹在华侨中的少数蒋介石卖国集团的特务爪牙,要随时提高警惕,揭露他们的面目,决不能让他们挑拨华侨间的团结,破坏我国人民同印度尼西亚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同时,中国人民也希望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和我国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正确地贯彻两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对我国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予以保护。
几年以来,美国侵略集团总是借口华侨问题来挑拨离间我国同亚洲各国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有一些国家竟然相信美国的恶意宣传,用各种方法来排斥和迫害我国的侨民。蒋介石卖国集团至今还在利用极少数的华侨对所在国进行破坏活动。这种情况对那些国家的本身是不利的,对亚洲国家间的和平合作也毫无好处。我们希望这些国家放弃这种政策,尊重我国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周恩来总理在亚非会议的发言中说,“新中国的人民政府却准备与有关各国政府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我国政府的这种立场,应该能够消除由于历史和外来原因而产生的种种疑虑,使这个问题在同其它有关国家之间也能够走向完全解决。
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间签订的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是我们两国间和平协商解决国际问题的重大成就。这证明只要彼此都有友好合作的意愿,国家和国家之间存在的任何问题,都是可以通过和平协商的途径求得合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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