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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优待金该如何发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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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20
第3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义务兵优待金该如何发放?编辑同志:
  最近一段时间,我部不断收到一些军人家属和地方民政部门的来信,询问义务兵优待金如何发放。随着军队服役年限的变化和一些新问题的出现,有些问题我们也拿不准,请你们给予答复。
  一、《兵役法》规定,士兵服役年限一律改为两年。应该说义务兵优待金只发两年就可以了,但也有服役三年的,这应该如何掌握?怎样发放?
  二、士兵服役期满后,有的作为技术骨干转为士官继续服役。对这些人,优待金还要不要发?如何掌握?
  三、上军校的学员,其家庭还应不应该享受义务兵优待金待遇?
  四、近年来,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高中招收军校学员,这些学员家中是否应该享受军属待遇和义务兵优待金?
  河南淮阳县人武部 齐修众 曹华
  答:群众优待制度是我国优抚工作的一项传统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优待形式逐渐从实物优待、工分优待转为现金优待,优待主体也逐渐由农业户口义务兵的家属转向全体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来源,在农村即通过乡镇“三提五统”的方式筹集,有些地方也采取了县市社会统筹。但它们有别于通过税收形式进行的国民收入再分配,不能把它简单地理解为政府行为、财政行为。正是因为其群众统筹的社会性和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优待标准、统筹标准和优待形式在全国各地并不统一。
  在新《兵役法》颁布以前,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3条及其解释的规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其优待金应按下列原则办理: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应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可继续给予优待;没有部队通知的,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上军校的,各地在掌握优待金发放问题上也不一样,有的地方给,有的地方不给,但这类问题比较少。
  新《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样就为义务兵优待金问题明确了两点:一是取消超期服役后,一律只在服义务兵役期间(二年)给予优待,而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和原来的志愿兵统一改为士官的则不再发给优待金;二是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各地近年来都大幅度提高了优待标准,但由于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待金征收起来十分困难,导致优待金标准尚未达到当地上年人均生活水平,引起部分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不满。这个问题是过渡时期遇到的问题,它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优待金费改税的逐步推进得到解决。对于义务兵考入军校后发不发优待金的问题,在实施《兵役法》后就不会存在了,因为义务兵考入军校基本上是在第二年年底,即便他不考入军校,从第三年起也不发给优待金了。
  当然,现实工作中也存在个别义务兵在入伍时为了顺利应征,向征兵部门盲目许诺入伍后不要优待金,而入伍后又向民政部门要优待金的情况,也存在原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套改一期士官期间优待金发放混乱的问题。针对这类问题,应掌握一条原则,即:只要是符合征兵条件,通过正当渠道和手续入伍的义务兵,对其家属在两年内都应发给优待金。对于超期服役的,从其改为一期士官之日起停发优待金。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优抚处 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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