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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国际法上有无可诿卸的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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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4-23
第3版()
专栏:

英国在国际法上有无可诿卸的责任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 陈体强
我国参加亚非会议代表团工作人员及中外新闻记者的座机失事后,我国外交部即于四月十二日发表声明,严正指出这次事件是美蒋特务的破坏阴谋的结果,英国政府和香港英国当局对这次事件负有严重责任,并要求英国政府和香港英国当局进行彻底查究,将参与这一阴谋的特务分子逮捕法办。然而英国政府初则推说失事原因尚待查明,继而于十七日向我国外交部提出照会,干脆对这事件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同时英美宣传机关还无耻制造各种荒谬谣言,力图造成错误印象,把飞机失事的原因归咎于机件故障和飞机不适航行,也就是说,把责任推在印度国际航空公司的身上。英美的这些做法,目的是要掩盖美蒋特务暗杀阴谋的罪恶性质,包庇这些特务分子,使他们免于查究,同时又可以乘机挑拨中印关系。
但是,就在英国向我提出照会的同日,印度国际航空公司发表了关于飞机坠毁事件的声明,彻底揭穿了英美的谎言,粉碎了英美嫁祸于人的毒计,证实了我国外交部的严正指责,而把飞机失事的责任正当地放在美蒋特务和英国当局的身上。
印度国际航空公司的声明,是断定这次坠机事件的责任的必要和充分的证明。现在已经可以毫无疑义地断定:飞机的爆炸是美蒋特务杀人犯在飞机在香港停留时在飞机上安置爆炸物的结果。美蒋特务是首恶元凶,这是没有问题的,在这里不必细论;这里所要研究的是:英国当局有没有责任?责任有多大?
首先,可以肯定的,美蒋特务执行暗杀阴谋的犯罪行为是在香港英国当局管辖之下的地方发生的。虽然飞机是在香港英国当局管辖权范围以外的地方爆炸的,但使飞机爆炸的最后犯罪行为却是在香港完成的。因此,这件犯罪行为的行为地是香港,而不是在爆炸发生的地点。关于这一点是有国际先例为证的。一九一八年美国一个法院曾对一个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阴谋把爆炸物放置在从纽约驶出的船只上的人加以判罪。被告辩称他的计划是要使爆炸物在船驶离美国领水以后爆炸,因此不受美国法院管辖,但法院判称,不管后果在那里发生,“犯罪行为是在行为地点发生的”。一九一七年巴西最高联邦法院对类似的案件也做了同样的判决。这些例子说明,无论后果是在那里发生的,犯罪地点是香港,因此和香港英国当局的责任是分不开的。英国照会诿称,坠毁不是发生在英国的领土或领海内,因此对事件的原因进行正式调查“并不是女王政府的事”。这种说法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香港英国当局对于在香港发生的一切事件无论如何负有事先防止和事后惩办的责任。但在这两点上,香港英国当局做得很不够,尤其在事后惩办方面简直是完全没有做,因此它在这一事件上负有重大的责任。
按照国际法,香港英国当局本应当对各种情况予以“适当的注意”。一位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伊格尔顿在所著“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一书中指出:“如果警告是及时提出,可以有时间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如果危险是彰明昭著的和时常发生的;或者如果有某些特别情况必须加以特别注意的,那么,显然,所需要的注意程度应依此加以衡量。”同样,英国国际法学家霍尔在其“国际法”一书中指出:“如果这些行为是公开不讳的或是众所周知的,而如果它们是相当重要的,那么,显然,国家对于没有使用正当手段加以镇压,是负有责任的。”
这些学者的意见是有许多国际先例加以支持的。一八八七年有一个美国人在墨西哥被强盗所杀,美国国务卿布连于一八九一年一月五日发给美国驻墨西哥代办窦格蒂的指示说:“对联邦和州当局都已发出了最充分的通知,告诉它们犯这次罪行的人们的非法行为……受到危险的人也一再向这些当局发出最紧急的呼吁,但这些当局并没有采取严重步骤来保护他们。”因此美国认为墨西哥应当对美侨的损失负责。
一九三四年十月九日,南斯拉夫国王亚力山大和法国外交部长巴都在法国马赛遇刺身死,这些行刺的恐怖分子据说原先是在匈牙利活动的法西斯匪徒。十二月十日国际联盟行政院通过决议称:“每一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去鼓励或容忍在其领土内进行任何具有政治目的的恐怖活动。每一国家必须尽其力之所能阻止和镇压这种性质的行为,并必须为此目的协助所有要求协助的政府。”决议认为某些匈牙利当局“至少由于失察而对于与这次罪行的准备有关的行为负有某种责任”,而且“匈牙利政府有责任……于它的任何当局的罪责确立时立即采取惩罚行动。”
在国际常设裁判法庭判决的一件著名案件“荷花号”案(一九二七年)中,美国的慕尔法官宣称:
“一个国家有义务使用适当注意以防止在其领域内发生对其他国家或其人民的犯罪行为,这是公认的原则。”
这些国际法的原则和国际先例,毫无疑问地指明了香港英国当局对美蒋特务暗杀事件负有严重的责任。
首先,我国政府关于美蒋特务的破坏阴谋对英国当局提出的警告不能说不是及时的。香港英国当局有足足二十四小时的时间来采取预防措施。其次,美蒋特务的暗害阴谋不能说不是彰明昭著的。谁不知道自从中国大陆解放以来香港一直是美蒋特务的巢穴?美国驻香港领事馆拥有三百多个工作人员所干何事?美国中央情报局掌握下的蒋匪间谍组织
“自由中国运动”以“远东垦业公司”为名在香港征募了数千人又所干何事?难道香港英国当局不比任何别人知道得更清楚吗?一九四九年杨杰将军的被刺、以及开往天津的英国商船“泽生号”的被炸沉、一九五○年我国七架飞机在启德机场的被炸、同年我轮船“海厦”号的被炸、以及五艘起义渔轮在光天化日之下被蒋匪特务劫持,这些特务横行的事实难道已完全为香港英国当局所忘怀?甚至连美国合众社都不能不承认,在香港启德飞机场的工作人员有一部分是属于所谓“反共”的工会的,实际上也就是特务分子所控制的“工会”。那么事情是很清楚的,鉴于这些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没有我方事前发出及时的警告,香港英国当局也应该对于美蒋特务的可能破坏活动采取最完善的预防措施。英方推说我方所提出的警告不够“详尽”,难道英方认为我们必须具体举出特务姓名和他们所要采取的破坏方法,并且就防止这种破坏的措施对香港警察当局发出指示吗?如果是这样,这将是承认英国当局已没有能力维持香港的治安和保护过往旅客了。
实际上,香港英国当局的责任由于另外一个情况而加重了。这个情况就是这些搭乘“克什米尔公主号”飞机的旅客不是普通的旅客,而是中国政府出席一个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的人员。国际法承认外交人员应受特别保护。奥本海说:“对外交官的保护,不但表现在为防止触犯所应加的必要警察措施上,而且也表现在对触犯者的特别严厉的惩罚上。”同样,国联法学家委员会关于意大利特里尼将军在希腊被杀事件所提出的报告也说:“外国人的被承认的公务身份以及他在一国领土上出现的情况,使得该国家负有相应的义务,要特别加以警卫。”而香港英国当局即使经警告之后对我国出席亚非会议的代表团人员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什么呢?它仅仅对飞机进行一般警戒,其目的仅仅是“保证这一行人不致在机场受到骚扰”而已。这种措施决不能说是已经尽了和当时情况的严重性相适应的“适当注意”。
从香港英国当局事后对于缉拿凶手、惩办罪犯所采取的态度来看,也很难认为它已充分认识到它所负的责任的严重性。这种态度绝不能表明它已克尽了友好国家间应尽的义务。香港美蒋特务麇集,一直构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严重威胁。作为一个友好国家,英国政府根据上述国际法原则和先例,早就应该尽其所能对于这些特务加以制裁和镇压。现在美蒋特务又一次以香港为基地对我国的外交人员进行了血腥的谋杀,这是令人忍无可忍的,而英国当局却还替这些特务百般掩饰,到底何所居心?英国政府企图以爆炸是发生在英国领土和领水以外为借口来推卸它的调查责任。但是这次犯罪行为既然是在香港发生和完成的,调查只须也只有在香港进行。要想把事情查得水落石出,只要认真审讯那些在香港以公开或半公开姿态出现的美蒋特务就行了。然而香港英国当局不但没有这样做,反而花更多的时间无理传讯我方人员和属于进步工会的人员,这充分表现出它是故意庇护和放纵真正的杀人犯。从香港英国当局事后对于惩办凶手所持的态度看来,也可以显然看出它没有克尽它在国际法上所应尽的义务,因此这也加重了它对这事件所负的责任。
英国当局要想用狡辩抵赖的方法来诿卸它的严重责任是办不到的。唯有认真采取严峻措施,彻查匿居香港的美蒋特务组织,从对它们的严密审讯当中追究主谋的和直接参加行动的凶手,依法加以严办,才能减轻英国当局在这事件上所应负的严重责任。中国人民要求这样办,国际法和国际正义也要求这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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