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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须增透明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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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23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论苑

  人大工作须增透明度
  郝永志
  目前,各地各部门都在推行政务公开,如法院的“审务公开”、公安局的“警务公开”、厂矿企业的“厂务公开”等等。这些工作公开活动,不仅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而且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那么,人大工作应不应该公开呢?笔者认为,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对人大工作的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实行“议务公开”,“监督事务公开”。
  首先,人大工作公开是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举措。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要监督人民代表,必须首先知道人民代表行使代表权利的情况。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应当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其次,人大工作公开是树立人大权威的重要保证。由于透明度不够,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知之不多,这也会影响人大权威的树立。人大工作公开,可以拉近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选民三者之间的距离,让人民群众相信人大,支持代表履行职权。这比单纯依靠新闻媒体宣传人大工作更能树立人大工作的权威。再次,人大工作公开是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客观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作出正确的决议、决定,必须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人民群众也有许多意见和建议向自己的代议机关提出。如果他们不了解人大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就很难及时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这些意见和建议。
  根据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人大工作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会议”公开。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等是人大行使职权的主要工作形式,是人大工作公开的重点,应该实行“选民旁听制度”。现在有些地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实施了这种制度,实践证明,社会效益较好。二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公开。建立职责公示制度,将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职责范围及工作程序,利用公示栏、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开。三是人大监督事务公开。在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中,仅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是远远不够的,人大还应该制定关于执法检查等监督活动的程序规定。在监督活动开始前,将此次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向社会公开,欢迎人民群众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意见、发表看法。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立法工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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