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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出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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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26
第2版(要闻)
专栏: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出台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民政部、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规格、式样、名称、文字、文体、刻制审批程序以及管理和缴销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宋体的简化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必须取得登记证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刻制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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