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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诉讼中的逃漏税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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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27
第3版(读者来信)
专栏:

  重视诉讼中的逃漏税现象
  日前,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申请执行人A公司要求被执行人B公司给付欠货款20余万元,B公司则要求A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而A公司为了少交5万余元的增值税迟迟不愿开具税票,致使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执行。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往往会忽视一个问题,即大部分债权人同时也是纳税义务人,在案件执行完毕时,并没有出具纳税凭证即正规的税收发票,国家的税收在不知不觉中流失。以某基层法院为例,1999年执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00余起,执行标的500余万元,没有一起案件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税收发票,如果按执行标的5%计算应缴税费,纳税人漏税25万元,这还不包括在审理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的经济纠纷案。以此推算,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几十万起经济纠纷,漏税额将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1.法院对执行标的款的管理给当事人逃漏税以可乘之机。目前,法院对标的款的管理是一收一支的管理方式,即法院向交款的被执行人(债务人)出具收据,申请执行人领款时向法院打领条或在领据上签字。这样,交款的被执行人因为有了法院的收据下账作支出凭证而无需税收发票,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也因为有了法院的领据入账做收入凭证也无需出具税收发票。2.债权人纳税意识不强,能逃则逃,能漏则漏。3.税务部门对诉讼中的逃漏税现象注意不够,稽查不力。因此,建议法院在审理或执行经济纠纷时,在被执行人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领款之前应要求其向法院出具税收发票,以杜绝逃漏税现象发生。同时,税务部门要积极与法院联系,及时掌握经济纠纷的有关情况,加大对纳税义务人纳税情况的稽查力度,必要时可请法院协助代扣税费,以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河南宜阳县法院 冯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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