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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警察的生命 ——写在人民警察法实施五周年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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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0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法律是警察的生命
  ———写在人民警察法实施五周年之际
  本报记者 毛磊
  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曾发生过这样两件事:万泉镇公安派出所所长因听从乡镇政府负责人的指派,在公路上设卡收税,群众反应强烈,琼海市公安局以超越职权范围、违法行使职责为由,撤销了其所长职务;几乎与此同时,琼海市另一派出所所长依法拒绝了乡镇领导指派的收税任务,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乡镇政府以所长与乡镇政府关系不协调为由,要求琼海市公安局更换所长。
  这两件事在全省公安机关引起很大反响。
  据了解,各地警方从事非警务活动的情况相当普遍,什么催粮派款、督促计划生育、设卡收税等,政府部门通过宣传教育解决不了的问题,就要求警察去强制解决。实际上这是利用警察的权威吓唬、强迫群众。其后果不仅分散了有限的警力,严重妨碍警务工作的开展,而且有损警民关系,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的声誉,甚至导致人民警察因执行违法的指令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到法律追究。
  这样就使警察处于两难境地:听从当地政府指派,不按法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要受法律追究;而依法行使职权,不按当地政府的指派,又会受到政府非议。
  要减少和避免这种局面的发生,人民警察必须充分运用人民警察法来保护自己。人民警察法明文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在过去五年中,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响亮地提出了“对法律负责”的口号,并确定了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原则。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人民警察的活动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以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
  应当说,经过多年努力,特别是人民警察法颁布和实施后,公安法制建设飞速发展,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执法水平显著进步。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安民警的整体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少数公安机关和民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现象,特别是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强制措施以及乱罚款、乱收费、乱扣押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并长期困扰着公安机关。
  一些地方政府动用警力从事非警务活动,只是公安机关违法行政的一种表现形式。违法违纪是对人民意志的背叛,同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完全相悖。
  据统计,一九九八年公安部组织开展的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大检查和教育整顿活动,共检查纠正各类问题十九点三万余件,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七千七百七十六起一万零五百一十二人,使广大民警普遍受到了一次法制教育。一九九五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十二万件,占国家全部行政复议案件的百分之七十,公安机关到法院行政应诉近二点四万起。
  一些公安机关或民警违法违纪现象的出现,除去各种客观因素外,主要在于没有深刻理解领会人民警察对法律负责的本质涵义。所谓对法律负责,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国家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及部分刑罚执行权等广泛的执法权。公安机关行使各种权力、履行各项职责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对法律负责,严格依法办事,既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性质和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令人可喜的是,自人民警察法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已初步形成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有机结合,以内部监督和事前监督为主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促使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不断得到改善,公安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都有了一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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