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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事”与“少一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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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0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多一事”与“少一事”
  某乡人大组织代表视察小城镇建设,对街道少数拆迁户的要求信口表态,结果跟政府有关规定相左,后经乡党委出面协调才算平息;另一个乡人大则对代表要求减轻农民负担的呼声置若罔闻,引起民愤,代表们要求罢免乡人大主席。
  这两件事说的都是人大职权问题,超出职权范围,随便乱表态,“多一事”反而添乱;该行使的职权不到位,该出手时不出手,“少一事”,反而砸了自己的招牌。人大工作究竟如何定位,把握好“多一事”与“少一事”的关系十分重要。对于法律赋予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人大就是要管得宽,为民请命,讨回公道,必要时行使人大的否决权。但是对于超出人大自身职权范围的事,人大不能越权,不能越俎代庖,不能擅自作主,宁少勿多,以免陷入被动。——云南省《云南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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