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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切忌走过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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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01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评议切忌走过场
  赵景亮
  评议“一府两院”及其负责人的工作,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但在评议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的摆花架子,走过场,你评我评大家都评,好过赖过大家都过;有的来些花拳绣腿,评功摆好,对问题或避而不谈,或避重就轻,或轻描淡写、一带而过。这种评议违背了初衷,也有损于人大的权威和声望。有鉴于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积极探索使评议扎实有效的好方法、好措施。
  首先,要提高认识,摆正位置。评议者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理直气壮地开展评议,不气短,不怕得罪人,认真行使法定职责,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评议被评议者的功过是非,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被评议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人大意识,充分认识评议是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要自觉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认真向评议者报告工作,虚心接受评议,积极进行自查自纠,扎扎实实搞好整改。
  第二,坚持依法评议的原则。地方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评议应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评议的程序要合法。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遵循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依法通过常委会议、主任会议等法定形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评议。二是评议的内容要合法。要突出评议重点,重点围绕被评议者贯彻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评头品足,要言之有据,言之有法,以达到通过评议使被评议者增强法制意识、人大意识的目的,树立权力的人民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严把整改关,做到真追实究,一抓到底。评议效果如何,关键在整改。评议过程中的虎头蛇尾是导致评议形式主义的重要因素,不仅无益于工作,更有害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威信的增强。对认定确有严重违法现象而又办理不力或推诿扯皮、顶着不办者,地方各级人大可通过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组、质询、罢免职务等较为严厉的监督手段,以达到评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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