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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失误当追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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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14
第9版(理论)
专栏:思想纵横

  用人失误当追究
  王洪
  前不久,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指出: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一定要严格把关,“要逐级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这一指示切中实际,明确提出了用“官”失误应当追究责任,从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问题。
  政者,正也;官者,管也。政之与国,官之与民,关系大矣。唐太宗通过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和初唐兴盛的经验指出,“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江泽民同志更是尖锐地指出,历史经验证明,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几年前,当王宝森案发之时,不少人心存疑问:王宝森这样的败类,何以身居高位?后来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原来是陈希同出于私利,与王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不顾多人反对,“力排众议”,将他提拔到副市长岗位上。几年过去,这种现象并未得到根治。任人唯亲、任人唯钱,“大胆”提拔“亲信官”、“关系官”、“拍马官”、“送礼官”的现象仍然存在;“睁只眼,闭只眼”、“多栽花,少栽刺”、“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习气仍然盛行。对此,广大群众强烈不满。个中原因当然很复杂,但我们的选人用人制度、政策、机制还存在权力与责任相脱节的问题,考察不实、用人失误得不到追究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坏官”违法乱纪,东窗事发,得到惩处固然理所应当。而那些明知违规却心存私利重用他们的人,那些替他们说过话、帮过忙并从中得到过好处的“伯乐”却可不负任何责任。毒草铲除,土壤尚存,自然就难以根治。
  实行考察任用官员责任追究在国外并不新鲜,在我国,也是有明确制度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中都有这方面的内容。但无须讳言,执行力度还远远不够,被追究者寥寥。究其原因,板子打不到具体人身上是症结之一。许多地方和单位往往以“集体讨论决定”为由予以开脱。邓小平曾引用列宁的话“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大的祸害”,严厉批评过这种现象。对于那些提拔前就有劣迹,提拔后继续为非作歹的“坏官”,难道不应该追究对其进行考察、提拔、重用的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吗?当然,追究不是像封建社会那样搞“株连”,一定要区分责任,划清时间界限,因为人是可以变化的。那些升官以后忘乎所以、逐渐变质的,对其推荐、考察和任用者则另当别论。
  毛泽东早在建国初期就曾指出“治国就是治吏”。邓小平也多次强调,“事情成败的关键就是能不能发现人才,能不能用人才”。可见,用人问题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衰成败,诚为国之大事,不可不慎。目前,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正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改革和完善,选拔干部制度正在由以上级任命制为主向选举制、任命制、考任制、招聘制相结合的综合选拔干部制度过渡。但这毕竟有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实行考察任用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防止用人失误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坚持选人用人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完善和落实考察任用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使那些选人用人的“官”不敢也不能胆大妄为,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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