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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立法工作 维护法制统一——人大代表审议立法法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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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15
第2版(要闻)
专栏:两会聚焦

  规范立法工作 维护法制统一
  ——人大代表审议立法法草案
  审议立法法草案,是新千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3月9日下午,代表们开始分组审议这一法律草案。
  代表们认为,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促进立法的民主与科学,规范立法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制定立法法很有必要
  “制定立法法很有必要”,这是许多代表在审议立法法草案时说的第一句话。
  河南代表任克礼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但由于我国在立法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存在越权立法,有些法律、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有的法律质量不高,存在为部门、局部争利益的倾向,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某些混乱。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立法法,规范法律的制定。
  北京代表江小珂说,建立法治国家,立法很重要,提高立法质量更重要。
  香港代表谭惠珠认为,制定立法法,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谐和国家立法体制层次分明,可保证制定的法律更加规范化和符合程序。
  解放军代表宋清渭说,立法是法治之本。制定立法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
  立法权限要明确划分
  不少代表在发言中指出,我国的立法工作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导致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冲突。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由政府部门起草法规较多,少数部门借机扩大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
  解放军代表彭楚政说,制定立法法是防止“法出多门”的治本之策。要依此对现有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和清理,坚决消除立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统一。
  广东代表毛宇峨认为,一方面,草案适当地扩大了立法空间,使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同时,要加强全国、省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不能让一些部门随意制定行政规章,影响法律、法规的实施。
  立法程序不容忽视
  立法程序一般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四个环节。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对立法程序已有规定。实践表明,这些规定是适当的。立法法草案根据法律已有的规定,着重把多年来实践证明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并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经验加以法律化、制度化,特别提出了法律的三审制。
  江苏代表黄翠玉、蒋树声、李全林、朱萍代表说,要以这次制定立法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防止和克服各种影响立法质量的倾向。
  上海代表陈铁迪建议,增加可以进行部分表决的规定,即对部分条款有争议的,先表决这些条款,再表决全案。他还提出,对于经表决否决的法律案以及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律案,其重新提出的时间应有必要限制。
  湖南代表厉以宁提出,现在法律草案的起草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全国人大某专门委员会起草;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是否还有其他方式,例如委托社会上某个研究机构起草,在立法法草案中应有说明。
  立法解释独此一家
  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立法解释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为了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草案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一是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草案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规定了简易程序。
  不少代表认为,法律解释是立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其专门作出规定十分必要,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广东代表蒋海鹰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问题。立法法草案明确规定“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对“应用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重庆代表汪林林建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应通过立法法明确其法律地位。立法解释的程序应该简明一点,以便操作。
  立法法草案尽早通过并颁布实施,是代表们的殷切期待,他们正在为之而作出努力。(本报记者 傅旭 吴兢 吴绮敏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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