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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和生命——记北京仲裁委员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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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15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和生命
  ——记北京仲裁委员会
  贺晓洛 黄玲
  编者按:自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以来,仲裁——这一新生事物很快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它以其简便、快捷、质量高、裁决独立自主、执行有法律保障等诸多优势,得到了人们广泛的理解和认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日趋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解决纠纷愿意求助于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五年来成功的实践和探索赢得了社会信誉,树立了公正、廉洁、高效、高质的良好形象,为促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纠纷的发生日趋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解决纠纷求助于仲裁,以讨个公道。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北京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9月28日成立以来,已受理案件926件,仲裁委员会审结案件796件,占受理案件数的86%。在审结的766件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有40件,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撤销的2件,裁定重新仲裁的1件,当事人请求法院不予执行的20多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3件。平均每起案件从组庭到结案80天左右,从立案到结案90天左右。参加办案仲裁员有231人,2300余人次。一流的服务、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效率,赢得了社会信誉,树立了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仲裁不是靠强制而是靠信誉。几年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们深深体会到公正是仲裁的生命。只有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保持公正廉洁,才能得到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是根据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等确定案件受理机构,而是由当事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仲裁选择哪个机构仲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因此,仲裁机构比当事人、代理人更加关心仲裁的质量和效率,更加痛恨仲裁中出现的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同时会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遏制和消除这种现象。由此可见,仲裁的信誉取决于仲裁的公正、裁决的质量和仲裁员的素质。其中,仲裁员素质又是决定性的因素。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
  仲裁员的素质对于仲裁公正及仲裁委员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要保证裁决的公正,仲裁员的素质是决定性的因素。北京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十分重视仲裁员队伍的建设。选聘仲裁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北京仲裁委员会认为:一个合格的仲裁员,除了具备仲裁法规、法定的条件外,还应是:品质高洁、学识渊博、思路清晰、明察善断、能审能裁。
  北京地区得天独厚的人才优势,为仲裁员的选聘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目前,北京仲裁委员会选聘的227名仲裁员中有博士学位的27名,占仲裁员总数的11.89%;有硕士学位的69名,占仲裁员总数的30.4%;有学士学位的90名,占仲裁员总数的39.6%;有大专学历的13名,占仲裁员总数的5.7%;其他28名,占仲裁员总数的12.3%。从仲裁员专业分布看,从事律师工作的59名,占仲裁员总数的26%;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55名,占仲裁员总数的24.2%。经济贸易领域里的专家59名,占仲裁员总数的26%。公务员39名,占仲裁员总数17%。离退休法官15名,占仲裁员总数的6.6%。
  靠选聘高素质人才来保证裁决成功,靠成功高效来吸引更高素质的人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事业持续发展的法宝。为提高仲裁员业务水平和办案成功,经常组织召开培训班、研讨会及专题讲座。
  在实践中考察培养优秀仲裁人才。几年来,北京仲裁委员会还特别注重仲裁庭组庭质量,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受当事人委托指定首席或一般仲裁员时,注重仲裁庭成员专业的搭配及能力的互补,保证人尽其才,发挥仲裁庭的整体优势。同时,经过考察,仲裁委通过换届重新聘任。在对仲裁员的工作作风、能力态度、效率等方面也进行了认真考察,以此保障了仲裁员整体素质,对不适应仲裁工作的仲裁员进行调整,选择那些公正、廉洁、有责任心、专业素质高、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的专家学者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逐步形成了一支由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组成的骨干队伍。除此之外,注意在实践中考察仲裁员的能力、水平。北京仲裁委的广大仲裁员的公正、廉洁、优质、高效的仲裁形象,获得了当事人、代理人的好评。
  建立一套严密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良好的机制和完善的制度,也是公正仲裁的重要保障。鉴于司法领域存在的一些判决不够公正的现象,新的仲裁制度建立了防范机制,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同时仲裁员是兼职的,不隶属于仲裁委员会,不是常任制。仲裁案件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独立作出裁决,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行政干预和长官意志,保证了仲裁独立公正地进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建立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以保障仲裁的公正,保证裁决的质量。当事人的监督机制是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仲裁员,并有要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或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裁决。”
  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成立之初,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从仲裁的范围、仲裁方式、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仲裁中止与终结,以及涉及到仲裁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随着实践和需要,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使其日趋完善,从而使仲裁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北京仲裁委员会始终把公正廉洁作为仲裁员队伍建设的根本。《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明确规定,仲裁员任职期内,如有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或者在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多次出现偏袒倾向的等违反《守则》的情况,仲裁委员会有权解聘或除名。
  北京仲裁委员会还通过向社会各界公开办案程序和保证仲裁公正的各项措施,广泛邀请律师和企业管理人员座谈,请大家监督并出谋划策。在仲裁委员会下面设立了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仲裁员违纪问题。这些措施不仅受到当事人、代理人的拥护,而且得到广大仲裁员的支持。正是这些严格、缜密的监督机制和规章制度,保证了仲裁程序的合法、裁决实体的公正。在一次由参加过仲裁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好形式,以后遇到纠纷,还找北京仲裁委员会。”(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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