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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危害人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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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20
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

  邪教危害人权
  国家宗教局宗教研究中心齐谋威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取缔了“法轮功”邪教组织。这一举措得到了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信教群众认为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有力保护。然而,境外却有人指责,说这是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侵犯了人权。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孰是孰非?
  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是一句空话,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需要政府为公民创造一个适宜的社会环境。这个环境应该是真伪昭然、是非分明的;应该是抑恶扬善、从善如流的。如果这个环境被破坏了,权利的实现将受到阻碍。众所周知,“法轮功”不是宗教组织而是与现实社会水火不容的邪教组织,李洪志宣扬的不是宗教信仰而是害人夺命的歪理邪说,其对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
  打击非法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在这一点上各国政府的态度是比较一致的。法国、比利时、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波兰、俄罗斯、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十分注重保护这样一种适宜的社会环境,大力消除破坏因素。法国政府专门成立机构打击邪教组织。日本政府不断从法律上寻找对策,对邪教组织实施打击……别人都是这样做的,为什么我们这样做就招来指责?
  我们注意到,在打击邪教的具体行动上,各国政府都没有手软。法国把实施骗术而致人残疾的科学神教分子推上了法庭,作出了判决;日本把奥姆真理教头目投入了监狱仍不罢休,打击措施频频出台,连连升级;美国做得就更绝了,对待大卫教派不惜出动飞机坦克,军警围困,结果是使80多人葬身于火海。“法轮功”对社会的危害相比上述邪教有过之而无不及,其造成1000多人死于非命的犯罪事实早已公诸于天下,对待这样的邪教组织难道不该依法取缔吗?
  打击邪教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我们不是“头痛医头”,而是除恶务尽,依法取缔了“法轮功”邪教组织,这对世界处理邪教应该说是一个贡献。我们还有一个了不起的贡献,就是从一开始就把团结教育转化解脱绝大多数练习者作为政策的一个基本立足点。“法轮功”主要是靠坑蒙拐骗推行其歪理邪说的,因此绝大多数练习者都属上当受骗。基于这一事实,政府各级组织开展了深入细致的、锲而不舍的教育转化工作,成效是显著的,使很多人摆脱了李洪志的精神控制,找回了自我,恢复了尊严,人权得到了保护。
  其实,实施双重标准是境外一些人的惯用伎俩,他们害怕中国强大,所以要遏制中国的发展,处处给你制造麻烦,唯恐你的天下不乱。我们的头脑要清醒,要“不为浮云遮望眼”,坚持自己正确的立场,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确保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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