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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政府信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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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22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公民建言

  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一直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应予公开和豁免披露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因此,专家呼吁尽快立法—
  开放政府信息
  周健
  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为履行其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它是人们全面考察社会情况,从事经济、国防建设以及科学研究等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国家资源。据统计,80%的社会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消费者和发布者。
  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政府信息属于公共所有。这就要求我们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及时开放,使其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为更多的人所利用。政府信息的开放程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一个国家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政府信息一直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应予公开和豁免披露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明确界定。在社会生活中,大量该公开的信息没能公开,该交流的信息没能交流,该保守的秘密也没有保住。因此,必须制定法律,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打破政府信息的部门所有局面,取消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全面开放政府信息,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信息交流机制。
  开放政府信息是民主政治和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国家和地方的各方面情况,尤其要使公众知晓有关切身利益的政府工作情况,取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支持和谅解,为他们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使他们透视政府机构活动,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才有可能确保他们的参政、议政权,将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立法开放政府信息,还可以有效节省社会劳动,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必须看到,政府各部门一方面拥有大量种类繁多的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大量类似的信息需求。而在我国,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畅的现象十分严重,极大地妨碍了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政府信息在政府各部门范围内共享的原则,使政府各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交流各自所需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各级政府部门有义务依法及时回复其他部门为履行职责而提出的信息采集申请,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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