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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为科技发展加油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出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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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22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地方立法

  人大为科技发展加油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出台
  孟胜君 何金录 阎国文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庄严的河北会堂内灯火通明,国徽高悬,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这里紧张有序地进行。十七时十五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宣布对《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行表决的话音刚落,委员们便齐刷刷举起了右手。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条例》获全票通过。据悉,目前就科学技术奖励作出单项地方立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科学技术的进步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和民族的强盛。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曾于一九九五年制定了《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为促进该市科技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来的办法有不少方面已不适应科技奖励工作的需要,存在着奖励程序不完善、奖金额度偏低、奖励资金来源不明确等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相衔接,进一步完善该市的科技奖励办法,使奖励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进一步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亟须出台一部更具权威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呱呱降生的。
  于二○○○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的《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共二十九条三千八百多字,其特点主要有三:一、奖励力度明显加大。根据石家庄市的实际情况,条例将相当于过去市长特别奖的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的奖金,由二万元提高到十万元,并规定市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另外针对该市科技进步方面的薄弱环节,条例规定了许多倾斜政策,扶持弱项,加强强项,以推动全市科技的全面进步,地方特色较为鲜明。
  二、最大限度地避免部门倾向。以往许多法规都是委托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往往出现强调本部门利益多,对相关部门和相关人的权益考虑不够等问题。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淡化“部门色彩”,从条例起草之初,市人大常委会就成立了由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局、市科委及有关法律专家、学者组成的综合起草小组,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的“三定”责任制,并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保证了该条例的公正和权威。如为体现奖励工作的科学、公平、公正,防止人为干扰,条例第五条专门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或阻挠科学技术工作者申报科学技术奖。”
  三、尽可能多地吸收各方的正确意见。在地方立法中充分发扬民主,广纳贤言,不仅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而且有利于法规出台后的有效执行。在这一点上,《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立法过程堪称典范。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科技部、省人大常委会、省科委等多方意见的同时,把一审后的条例草案在《石家庄日报》全文刊载,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共征集到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十五条。常委会两次审议该条例,都邀请公民旁听会议。另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先后三次召开法律专家、学者咨询论证会,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推敲,集思广益。如条例草案的第一稿共设五章二十四条,奖励名称中有“市长特别奖”。对此,有人提出作为单项条例,应尽可能简练,最好不设章立节。“市长特别奖”行政色彩太浓,应去掉“长”字,变为“市科学技术特别奖”。在二十九日结束的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该条例再次成为委员们审议的一大热点,共提出五条有分量、有价值的建议。对这些合理意见的采纳,使条例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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