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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私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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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22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严禁“私刑”
  刘锦智
  耳边时闻小偷被群众当众抓获,遭愤怒的群众殴打;欠债者,被债权人扣押留为人质的事情。
  这些都是“私刑”。“私刑”是相对“官刑”而言的,指的是不按法律程序加给人的刑罚,或曰实施非法的监禁和各种刑罚。在文明和法制社会里是不允许“私刑”存在的。一个人无论犯了何事需要刑罚,只能由法定的机构,如公检法司等执法机关来施行,即通常所说的“官刑”;没有法定权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其施以刑罚,即通常所说的“私刑”,否则就违法了。
  然而,许多人似乎不明此理。他们认为只要自己“有理”,就可随心所欲地使用“私刑”。“有理”就能施以“私刑”吗?回答是否定的。尽管你忠于职守抓住小偷是“有理”的,你在经济交往中让欠债人还钱是“有理”的。但即使如此,你也无权对小偷或欠债人施暴,处以“私刑”。因为我们是法制国家,法律规定,只有执法机关才能惩罚违法者;不通过执法机关和法律程序,无论你占多大的“理”对其施以“私刑”,也同样是违法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更有甚者,广东有家经营单位只是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就施以“私刑”,更不知“理由”何在?所以公安机关追究有关肇事人是理所当然的。
  令人遗憾的是,有些时候,“私刑”问题并没有引起多少社会关注和反感,相反有人还对此不以为然,不当回事。这是对“私刑”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缺乏足够认识的缘故。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私刑”现象很普遍。“文革”时期,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私刑”现象死灰复燃。当今“私刑”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也一时难以绝迹。然而,听任这种“私刑”现象的发生和蔓延,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文明和法治,更直接危害了公民的人权、人格、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等合法利益。所以,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地严禁“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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