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阅读
  • 0回复

追回的公款为什么不归还原主?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23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追回的公款为什么不归还原主?
  本报记者 何小燕
  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一起挪用公款案后,将追回款项中的140万元截留,并拒不执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至今未将这笔款项归还发案单位。
  据安徽省对外服务公司现任负责人介绍:1995年,该公司原业务经理何平利用职务之便,将1526万元业务款挪用到其岳父的公司——安徽美庭汽车有限公司,后将其中200万元以货款的方式私自转移到广东江门远东实业公司。为此,对外服务公司将何平犯罪嫌疑举报到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中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后,于1995年10月带何平前往广东江门远东实业公司追款。当200万元追回后,中市区人民检察院没有追究何平的法律责任,却扣留了这笔款。1996年11月,对外服务公司要回了60万元,以解企业发不出工资的燃眉之急,但其余140万元仍被中市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1998年,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对外服务公司将此事上诉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将此案列为教育整顿期间的“挂牌督办重大案件”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8日,省检察院根据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上报的《关于中市区检察院追回的200万元的调查处理意见报告》作出决定:“合肥市中市区检察院在办理何平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时,在基本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把200万元暂扣款中的60万元退还安徽省对外服务公司,另140万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缺乏法律依据,属明显错误。故撤销中市区检察院的没收决定,对所没收的140万元应退还发案单位。”然而,中市区检察院不但未执行这个决定,而且还在决定下达6个月之后,突然向省检察院提出行政复议。
  记者于1月21日就此案专门走访了中市区人民检察院。当记者向副检察长吴国海通报了采访意图后,这位副检察长先是说正在开会,没有时间接受采访,经请示有关领导后,又表示没有必要对这一案件进行采访报道。他说:这件事发生在几年前,我们认为我们的做法是正确的,并且这笔钱已于1996年全部上交地方财政了。当记者问他们为什么没有执行省检察院的决定,这位副检察长说:“省检察院的检察长是新来的,不了解情况。”说完,他头也不回地走进会议室。
  离开中市区检察院后,记者来到合肥市委。几经周折后,政法委书记称他们春节前忙于开会和慰问,没有时间接待采访。政法委副书记则叫记者过两天后再来。两天之后,当记者冒着大雪如约再次前往市政法委时,得到了可以到合肥市检察院采访的答复,但当接通市检察院电话后,对方还是拒绝采访。
  编后
  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帮助安徽省对外服务公司追回了被别人挪用的公款,这是他们应尽的职责。而扣留其中的140万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追回的公款本来是服务公司的,怎么能随便给戴上“非法所得”这顶帽子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要求将没收的款项退还发案单位,是正确的。但是,中市区人民检察院却对上级机关的决定顶着不办。这样的行为难道是可以允许的吗?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