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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亦有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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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29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律亦有情
  樊崇义 锁正杰
  法律其实并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冷冷冰冰,没有人情,甚至与人情相悖;法律本身就是情理的升华与体系化,只不过,这种情理体现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并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具有了强制性。刘波举报其父刘林的行为,最深刻地说明了这一问题。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对于生养自己的父母,每个人都应当孝敬赡养,这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刑法还规定了虐待和拒绝扶养父母的法律责任。但是,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于父母以至其他亲友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包庇、纵容的权利或义务。相反,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如果包庇犯罪,还要负法律上的责任。就举报亲属的犯罪行为来说,我国法律不仅不反对,而且持支持态度。另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刘波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有效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利益。
  有人说刘波的行为是“卖父”。这一陈腐观念出自鼠目寸光、斤斤计较自己利益得失的人。其实,刘波的行为不但不是卖父,而且是救父于水火之中。因为只有这样,其父才会有重新做人的机会,才会有因自首而得到从轻处罚的机会。如果刘波当时在冲动之下放他父逃走,且不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父亲会受到更重的刑罚,即使他父亲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逃亡所过的生活,也未必比监狱中的好到哪里去。
  还有,刘波的行为不仅仅是救了他父亲,而且还为国家挽回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为广大储户挽回了重大损失。这是更大的人情。我们敢说,假如认为刘波“卖父”之人的存款正好在刘林曾经所在的银行里,刘林或者刘林们的行为又曾经导致该银行无力支付存款人的提款,那么,这种人肯定会对刘波非常感激。
  在我国,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并不因刘波是一个武警战士才应该这样做,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这样做。假如人们没有勇气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最终遭殃的,是我们每一个人。刘波对于他的举报行为,可能承担了过大的道德压力,这是不必要的。全社会都应当支持他,鼓励他。
  总之,情与法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因为,两者都以公平、正义作为最终的判断标准和追求目标。在一些具体的场合,当法律的要求与一定的人情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就必须站在更高的层次上,作出理智的判断。刘波的判断,显然就是高层次上的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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