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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局长贩私盐 违法违纪照当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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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30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盐务局长贩私盐 违法违纪照当官
  本报记者 王斌来
  盐务管理局本来是盐业专营机构和盐政执法部门,然而在湖北省钟祥市,盐务管理局局长却贩卖私盐,并将非法所得私分。事发后,这个违法违纪的局长受到的“处理”却不过是改任为主持全面工作的副局长。
  1995年1月至1999年3月,钟祥市盐务管理局局长胡正海违反财经纪律,在单位私设“小金库”,总额达792270.86元。1998年2月,胡正海用“小金库”资金46600元从应城购买私盐245.6吨,用火车发往胡集库分装点。这批盐入库未办入库验收单,而是以内部调拨单代替,以此作为虚减的减库凭证。这批私盐连同32.4吨散盐一并加工成小袋盐278吨,加工费在经营费用中列支。然后,他们采取销售不入账的办法,抽出仓库提货单及所有联单,从中非法获利。所得盐款267436元,以盐务管理局财务科科长潘昌发的名字存入银行。1998年5月至1999年2月,盐务管理局财务科共分5次从银行取款262900元,其中:另购私盐200吨(货款50400元),分给职工212500元,人均9239元。第一笔利息1067.07元被潘昌发和财务人员魏玉华平分。余额6327.38元由魏玉华取出后交给潘昌发。潘昌发除付购盐押金410元外,对其余5900多元说不清去向。而且,盐款收支未入盐务管理局“小金库”的账目,有关单据被全部毁掉。
  接到关于胡正海等贩卖私盐的举报后,钟祥市盐务管理局的上级单位——荆州市盐务管理局于1999年6月2日派出工作组,进驻钟祥市盐务管理局调查。经调查,胡正海个人没有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但在79万余元“小金库”和发放钱物25.9万元问题上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在购销私盐、私分盐款方面,未同局里其他领导商量,负有领导责任;原财务科长潘昌发(已于199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1994年至1998年贪污公款33.7万元,给盐务管理局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胡正海负有用人失察的责任。
  随后,湖北省盐务管理局对荆州市盐务管理局上报的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批复同意。1999年8月31日,荆州市盐务管理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胡正海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这份《决定》指出,胡正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放松政治理论和法规、法纪的学习,不能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错误性质严重。鉴于其在组织审查期间能认真反省问题,积极挽回损失,经荆州市盐务管理局、荆州市盐业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胡正海降一级工资的处分,扣发一年奖金,并由钟祥市盐务管理局局长、钟祥市盐业公司经理改任为钟祥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钟祥市盐业公司副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建议当地党委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既然错误性质严重,照理应该严肃处理。土盐、硝盐、工业废盐及未经盐业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原盐、加工盐、液体盐均属私盐。湖北省盐务管理局也明确规定,食盐实行统一计划、调拨、价格、包装、结算。但令人不解的是,贩卖私盐、私分“小金库”、用人失察的胡正海名义上受到了处理,实际上却官照当,不知如此“处理”一名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有何依据。而且,胡正海至今仍未受到党纪处分,钟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直到记者前去采访时方正式立案。
  编后
  食盐是国家专营的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盐业法规建设方面,我国已先后出台了《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及配套的《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对查处盐业违法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作为代表国家行使盐政执法职能的机关,盐务管理局的职责是打击、查处贩卖私盐。胡正海身为钟祥市盐务管理局局长,明知贩卖私盐违法而为之,在群众中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己身不正,焉能正人?让一个违反盐业行政法规、贩卖私盐的人继续领导当地的盐政执法工作,显然是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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