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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十一部门有关意见 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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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4-01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十一部门有关意见
  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外经贸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确定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特别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社会化养老需求迅速增长。同时,残疾人和孤儿的养护、康复条件也需要进一步改善。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社会福利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必须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这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要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实现社会福利事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到2005年,在我国基本建成以国家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意见》强调,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三)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市人民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五)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应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六)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七)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
  (九)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要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尽快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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