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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盲院长”引起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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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29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三盲院长”引起的思考
  林涛
  山西绛县法院的“三盲院长”(文盲、法盲、流氓)姚晓红近来可谓“黑”遍全国。这个只有小学文化、写一个只有8个字的普通句子竟有3个错别字、靠作弊“转干”进而又混得大专文凭的他,却得到该县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人们不禁要问: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权是怎么行使的?当姚一手操持上百次地非法拘禁他人的时候,当姚命令干警四处找人奶、抓蝈蝈为其滋补身体的时候,当姚被判了无期徒刑后,竟被保释住进高干病房,当群众持续三四年举报揭发,姚多次受审查却毫发未损,群众甚至把县畜牧局的牌子挂在法院门口的时候,这一切县人大常委会不可能不有所耳闻。然而这时候,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哪里去了?
  如果党组织在考核推荐干部时能坚持原则、认真把关,如果有关纪检部门能认真倾听群众的申诉控告,如果法院的班子一身正气,如果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能够真正行使到位,我想:绛县法院就不会出现一个“我的话就是法”的“三盲院长”,就不会出现这样一个百姓认为比畜牲还坏的院长……
  通过姚晓红事件,我们觉得,在某些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体制到行权方面,也有需要探讨的问题。
  多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时,不能对所任命的干部进行考试甚至考察,当然就不能了解被任命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政治理论水平;不能对所任命的干部进行考核甚至考察,仅凭组织部门提供的考核材料来投票,就较难保证“姚晓红”们不被通过。这是体制缺陷使然。
  多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干部任命后,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任命权与监督权、罢免权相脱节,只对事监督,不对人监督。这是不善于监督使然。
  近年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创造出了代表评议和常委会述职评议等好的监督形式,然而,没有听说干部通过评议被罢免的。这是担心监督得严了,怕得罪人,怕与同级党委形成唱对台戏的局面。这是不敢监督。
  一个县级法院的副院长的严重违法案件,竟需要中央领导亲自批示,中央派工作组来督办,人们不禁要问:这中间那么多党组织、司法机构、监督机关哪里去了?好在有快捷、广泛的现代媒体,此案让中央领导发现了,如果中央领导没有发现,此案还不一定是什么结局!可见,加快依法治国进程,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依法有序、各负其责的监督机制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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