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阅读
  • 0回复

谈谈“干”与“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4-03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谈谈“干”与“玩”
  汪金友
  也许是“知夫莫若妻”的缘故,所以一位“优秀科级干部”的妻子写给领导的信,才引起一场“轩然大波”。先是在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引起轰动,继而通过新闻传媒在全国引起关注。
  这封信,很多报纸都登了,其中最发人深思的是这样几句:“我的丈夫年年被一汽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科级干部”,“工作上可以说很优秀,白天带领一班人拼命干,晚上也带领一班人拼命地玩”,“玩的花样可谓无所不好,吃饭、洗澡、按摩、打麻将”。这封信还说:“抓精神文明建设,搞“三讲”教育,不应该只是形式,为什么不能抓几个典型亮亮相,真正给这些人一个震动性的教育?”
  问题在于,正如那位“优秀干部”的妻子所说:“这帮工薪阶层靠什么潇洒?用什么快活?哪一个是只花自己千八百元的工资?这钱无外乎是小金库的、客户的、公家的、别人的。”这同时提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如何正确处理“干”和“玩”的关系,一个是靠什么“玩”,亦即“玩”的条件和保证。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每个人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对待,严肃思考。
  爱玩是人之天性,人之常情。尤其是在繁重的劳动之后,玩更是一种重要的调整和积蓄。我们拼命“干”,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就是为了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富足、更舒适、更惬意,更加“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反对玩。我们建那么多娱乐场所,组织那么多娱乐活动,正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的机会和条件。国家鼓励个人积极健康的消费,是为拉动内需,促进生产,也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但是,“玩”也是有条件有原则有限度的。比如,在“玩”的同时,不可忘记对于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在工作岗位上,作为党员、干部,我们对国家、社会和单位负有责任;在家庭中,作为人子,人夫,人父,同样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说来,“八小时以外拼命玩”,亦即置家庭于不顾,把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全部打发在酒店、夜总会、娱乐城等场所,这就很成问题。更加重要的是玩的条件,是个人消费,还是公款挥霍?是朋友相聚、交流感情,还是客户请客、变相贿赂?是党纪国法所允许的,还是不允许的?如果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倒还有情可原。如果是后者,不是前者,那就出了大格。玩一出格,就开始滑坡。那些蹲在监狱里哭着喊着在吃“后悔药”的贪官,很多是从贪玩起步,一发而不可收。
  处理好干和玩的关系,必须摆对干和玩的主次。任何时候,干都比玩重要。该玩的时候玩,是一种休闲和娱乐。玩得好,是为了干得更好。不该玩的时候也玩,玩而无度,则是一种堕落。古人讲:“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玩物丧志”是也。这使我们想到那位妻子所担心的事,甚至想到她的“拼命玩的丈夫”是否真的那样“优秀”,即使真的“优秀”,照这样玩下去,能够保证将来继续优秀吗?
  乐不可极,乐极生悲;欲不可纵,纵欲成灾。玩也像美酒,少喝一点,醇香甘甜,沁人肺腑;一旦喝得过量,就会头昏脑涨,丑态百出。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