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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开采应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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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4-02
第3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砂石开采应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筑业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建筑砂石的开采、生产也急剧发展起来,砂石的年产量达到16亿吨以上。然而,砂石业的急剧发展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作用。
  由于砂石开采缺乏有效管理,形成盲目无度开采,不但破坏了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及堤坝、桥梁,而且成了粉尘、噪音等公害的污染源,其危害不亚于对森林的破坏。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不全、有法不依,不能科学地、合理地规划开采。砂石资源同其他矿产资源一样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我国许多大、中型城市,如北京、宁波、郑州、青岛等都面临着建筑砂石资源枯竭的困境,东亚地区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的河砂、海砂也都趋于枯竭。
  广东省很重视砂石开采的管理,在国家《矿产资源法》的基础上具体制定了《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并于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当地砂石业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保护资源、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
  建议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切实重视砂石开采工作,借鉴广东做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法规,保护好砂石资源,治理好环境,造福于子孙后代。
  中国砂石协会
  毛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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