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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钻国家政策的空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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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30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专题调查

  谁在钻国家政策的空子?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个人储蓄存款自1999年11月1日后孽生的利息要缴纳20%的所得税。利息税开征以来社会上有什么新动向、新情况?笔者近日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公款私存”现象并未如专家们预料的那样明显减少,相反,“私款公存”现象却日渐增多。
  公款私存:滋生腐败的温床
  公款私存是指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存人银行或以公款的名义转为储蓄,利息被个人占有或进入单位“小金库”的一种变相获得非法所得的行为。多年来,金融界、经济界一直呼吁并力图解决公款私存问题。自去年11月1日国家对个人存款开征利息税后,公款私存现象尽管呈减少趋势,但在个别地方人为将公款私存的现象仍然存在。据调查,公款私存的原因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企业逃避还贷还息、逃避税收。一些企业由于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及国家税款,担心把钱存到账户上会被扣收贷款和税款,便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以厂长(经理)或财会人员等个人的名义,将公款私存;二是银行管理制度不完善。当前,各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争取足够的资金,对公款私存来者不拒。加之公款私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银行自身很难挤干“水分”;三是银行结算渠道不畅,迫使企业货款回笼后往往不进入银行账户,而是存入储蓄机构,以满足支现需要;四是财会制度执行不严。一些企事业单位,为逃避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大搞“账外账”,私存私放,坐支挪用。也有个别掌握财权的人员,为达到贪污利息的目的,伺机将公款私存。公款私存往往只有单位核心层极少数人知道内情,给一些企业法人和个人谋取私利以至贪污犯罪开了方便之门,滋生了偷税漏税之风,增加了不合理的现金投放,对通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私款公存:逃避税收的黑洞
  公款私存现象尚未有效遏制,私款公存又悄然出现。据一些银行网点反映,有的储蓄大户将大额存款划转到自己公司的账户上,有的储户借用单位的账户存个人的钱,私款公存的原因主要有三条:一是单位存款利息暂不征收利息所得税。目前个人储蓄存款与对公存款利率持平,因前者要交利息税,私款公存便有利可图;二是目前的利率设计有欠缺。从存期上看,虽然对公存款定期只有一年期,但是,如果按现行银行利率算账比较,连本带息一年一存,连续5年,最终的利息收入依然高于个人储蓄存款5年期的利息所得;三是金融部门对个人以单位名义存款没有严格限制。据了解,“私款公存”者多为金融界常说的“占有80%存款的20%的人”。这一部分人个人资产丰厚,拥有较为方便的“私款公存”条件,20%的利息税数目较大。
  综合治理:根治防范的关键
  “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是金融储蓄工作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简言之,原来的公款私存者是利用了个人存款利率较高的政策,套取较高利息,将公款的利息据为己有;而私款公存者则是在钻公存不交利息税的空子,逃避国家税收。前者和后者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往个人腰包里多捞钱。
  “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使银行存款数据失真,影响金融稳定,减少国家税收,同时还增大了银行的资金成本,阻碍各家银行商业化经营进程,也势必影响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的持续、稳健发展。对“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现象必须下大力气进行综合治理。首先,国家要尽快完善金融政策和纳税政策,制定必要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条款;其次是尽快通过立法对“对公存款”征收利息税,税率可与储蓄存款持平;第三,实施存款实名制,对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储户不办理存取款业务,既保护储户利益,又从根本上制止公款私存现象;第四,有关部门尤其是银行要加强宣传,严禁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并使企业认识到公款私存的危害,也使储户认识到私款公存是国家不允许的;第五,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增强效益核算观念,自觉抵制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各级人民银行也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并与公、检、法等部门通力合作,经常组织人员进行金融法规的执法执纪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从严查处。
  农业银行河南淅川县支行 李云超 冯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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