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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坐庭断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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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4-0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社会扫描

  院长坐庭断案
  许维生 于村
  今年3月1日上午10时,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院长李云亭端坐在审判长座席上,宣布:“现在开庭!”
  开庭审理的是一桩民事案件,并不复杂。市某银行储蓄所在去年7月9日中午时分被歹徒抢走人民币43758.46元。银行认为是储蓄员姚丽工作失职造成的,开除了姚丽的公职。姚丽不服,上诉到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银行败诉。随后银行又把姚丽告到了萨区人民法院。结果,又是银行败诉。银行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才组成了以院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院长今日坐庭审案,并非表明本案重要,而是落实法院改革举措的一项重要内容: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本庭的案件,基层法院要达到50%以上(占总案件),中级法院达30%以上。80%的院长、副院长都要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院长李云亭首先坐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李云亭认为院长坐庭当审判长可以提高办案质量,带动法官们的审案积极性,同时也是领导深入实际、深入基层的好方法、好形式。
  开庭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申诉理由,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展示各种证据、当事人申诉……一切都按照法律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我觉得,我们开除姚丽的公职是合理合法的。”银行代理人说。被上诉人姚丽,身材纤弱,泪水不干:“开除我的公职,我太委屈了。我‘流产’假期没完就坚持上班了,还说我没责任心!”姚丽的父亲说:“我相信法律会给我女儿一个公道!”
  11时50分,合议庭重新开庭,审判长宣判如下:“本院认为,这起歹徒抢劫案件得逞是歹徒的犯罪行为,是银行安全规章制度检查落实不够,储蓄员经不住歹徒语言威胁将柜台门打开,导致歹徒顺利进入柜台内造成的。被上诉人员有过错,但也尽到了一定职责,不构成失职,开除其公职理由不充分,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闭庭了。姚丽站在门外,给院长李云亭深深鞠了一躬。什么也没说,只有满眼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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