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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有关负责人提醒社会公众 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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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4-07
第2版(经济)
专栏:

  央行有关负责人提醒社会公众
  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
  本报北京4月6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针对近来非法集资活动手段花样翻新,危害社会稳定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今日提醒社会公众要增强分辨能力,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这位负责人指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国家不会代偿。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无理取闹尤其是组织和煽动群众闹事者,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依法严肃处理。
  据了解,当前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7种:一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六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记者从全国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小组办公室了解到,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将联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坚决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将出台的措施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清理整顿的责任。对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负责限期清理整顿。因非法集资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一经宣布取缔,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二是人民银行在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对各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认定和取缔工作。凡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的,一经发现,立即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宣布取缔。
  三是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提供开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等服务。
  四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非法金融机构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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