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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的操作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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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4-06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

  实施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的操作办法
  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
  粮食补助的标准,应根据农户退耕面积、当地实际平均粮食单产和还林还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要有利于鼓励农民积极退耕。粮食补助的期限,根据试点情况确定,需要几年就补几年,以防止砍树复耕。粮源的组织由省(区、市)负责,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粮食的供应要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就近调运,组织到乡、到村,兑付到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向农民提供的粮食,不仅要兑现数量,而且要确保质量,坚决杜绝给农民陈化粮。粮食供应的品种及各品种搭配比例,由省(区、市)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生活与种植习惯、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等合理确定。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的标准,长江上游地区150公斤,黄河上中游地区100公斤,每公斤粮食按1.40元折算,由中央财政承担。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能转嫁到农民身上。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有关粮食费用的结算,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现金补助
  考虑到农民退耕后近几年内需要维持医疗、教育等必要的开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给农民适当的现金补助。现金补助标准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安排,现金补助的期限,根据试点情况确定,需要几年就补几年。
  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种苗
  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采种,育苗单位向农民无偿供应所需的种子和苗木。种苗费按建设生态林标准每亩补助50元,由国家提供给种苗生产单位。
  实行个体承包
  按照“谁造林(草)、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责权利挂钩,积极引导和支持退耕后的农民大力治理荒山荒地,并把植树种草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户、到人,30年不变。退耕地造林种草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逐块登记造册,及时核发林草权属证明,并纳入规范化管理。
  实行“退一还二、还三”甚至更多
  国家补助的粮食和现金是按退耕地亩产计算的,包括补助了农民投入的种子、化肥、劳务及净产出。因此,在有条件的地方,农民除负责退耕地造林外,还要承担两亩或两亩以上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任务。考虑到各地现有宜林荒山荒地数量不同,有的可能做不到“退一还二、还三”,有的可能要超过。因此,要因地制宜,以省为单位规划,以县为单元实施。
  实行报账制
  国家在各省(区、市)申报基础上平衡下达退耕还林(草)的年度计划和粮食、现金、种苗费用指标。各地要将退耕还林(草)的任务逐级落实到户,并分户建卡,由农户按规定的数量和进度进行退耕还林(草)。造林后,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由林业部门对退耕还林(草)进度、质量及管护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农户凭卡和验收证明,按报账制办法领取粮食和补助现金。
  (摘自国家林业局、计委、财政部《关于开展2000年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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