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阅读
  • 0回复

一种错误的计算报酬的方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5-06
第2版()
专栏:

一种错误的计算报酬的方法
  杨叶
青海省西宁市郊区,有一个苏家河农业生产合作社。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到今年二月,这个农业社共用“男女劳动日”三千二百七十五个,
“畜力劳动日”二千八百六十七个。劳动日有男女之别,已经是很奇怪的事情了;给畜力也记上了“劳动日”,这就更离奇了。如果这只不过是农民群众自己采取的办法,那还可以说是因为受了文化水平思想水平的限制。可是,这个社是有住社干部在领导的。更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材料是在中共青海省委农村工作部派出的检查组所作的检查报告中写着、在“青海日报”上登载着的。青海省委农村工作部和“青海日报”对这种做法都没有进行任何批判;检查组的这篇报告中还说:“当然,贫农一般缺乏牲口,畜力劳动日的指数因受到一定限制而低于中农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显然把给牲口记“劳动日”当做了当然的、合理的办法。
这种情形不只发生在青海。河北省也有一些农业生产合作社给私有的牲口按“工分”计算报酬。
按理讲,只有劳动才能记“劳动日”。“劳动日”(或者“工分”)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给社员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单位。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获量越高,每个“劳动日”的实际收入也就越高。收获量增加,是社员积极劳动的结果。给私有的牲口记“劳动日”,这就是说,农业生产合作社增产了,牲口的主人也要因为他有牲口而多得一份收入。在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里,给私有的生产资料一定的报酬,是可以的;可是,给生产资料也记上了“劳动日”,生产资料的报酬随着收获量的提高而增加,那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常识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