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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家庭寄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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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4-13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

  开展家庭寄养
  北京市民政局局长 刘宝成
  多年来,我们从实际出发,对孤残儿童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集中供养、社会领养、义务助养、乡镇代养、家庭寄养五种供养管理方式,并着重在农村家庭寄养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
  我们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实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代养相结合,以分散代养为主”的收养模式。先后在延庆县张山营镇、大兴县礼贤镇的敬老院设立代养点,分别代养了二百多名孤残儿。一九九六年初我们又在礼贤镇的三户农民家中进行寄养试点。通过试点我们发现,寄养户家中的残疾儿童身体功能的康复效果相当明显,儿童的适应能力在没有专门训练的情况下就自然而然形成了,精神状态非常好。于是,我们先后分四批把二百八十名残疾儿童寄养到该镇六十户村民家中,在延庆县张山营镇也先后把三百四十名残疾孩子寄养到八十三户村民家中。在此基础上,一九九七年一月,在礼贤镇又开始进行供养、就学、就业、就医、养老等一条龙服务的探索。
  为了推行乡镇家庭寄养这项活动,北京市在市、县民政局和市儿童福利院、镇代养点分别成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我们对寄养户的选择十分严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家庭成员尤其是家庭主妇要有对孤残儿童的爱心;二是寄养家庭要有适合儿童生活、活动的宽敞环境;三是寄养家庭要具有一定文化或技能,家庭负担不重,有能力和精力抚养、教育儿童;四是每家寄养的孩子最多不能超过五人,一般三四个人;五是寄养户人均收入应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市儿童福利院还制定了四十四条管理措施及儿童生活、护理质量要求细则,并经常深入到寄养户,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指导和培训。
  实践证明,孤残儿童实行农村家庭寄养可以有效弥补集中供养的一些缺陷,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实行家庭寄养还有助于孤残儿童培养自立能力,学会正常的与人交往,学习一定的生活自立技能和简单的劳动技能,逐步克服自卑心理和依赖思想,树立起自信心和奋斗意识。实行农村家庭寄养可为国家财政节省大量的基本建设投入,而且还可以利用地域产品差价的优势,大大减少供养等诸方面的费用,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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