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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 企业松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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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4-13
第12版(社会经纬)
专栏:维权

  依法维权 企业松绑
  王国明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陕西省包装材料厂及厂长赵某的上诉,维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至此,关于陕西省包装材料厂的企业性质问题有了最终说法:该厂属私人合伙企业,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1989年底,曾在一个单位工作过的赵剑峰、张康劳等人合伙创办了一家包装材料厂,资金来源采取集资入股的方式。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赵剑峰、亢志斌等人怕政策有变化,便找到省民政厅和省残联,要求挂靠到省残联名下。省民政厅、省残联欣然同意,并于1990年4月6日报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登记注册,成立陕西省包装材料厂。
  由于产品对路,合伙人精诚团结,再加上享受福利企业免税等优惠政策,陕西省包装材料厂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正是由于企业发展了,当初合伙的几个朋友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1996年8月1日,有人以陕西省包装材料厂南郊分厂(经查无此单位)厂长名义向检察机关举报,称张康劳虚开增值税发票,要求严惩。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于1996年8月12日立案侦查,8月13日将张康劳刑事拘留,8月21日转为逮捕。2000年2月1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确认书”,认定张康劳被错误关押,决定赔偿张康劳错误关押期间的工资损失。
  正是由于张康劳被错误关押,导致了界定陕西省包装材料厂的企业性质问题。1998年1月16日,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根据陕西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委托,对陕西省包装材料厂的企业性质进行了界定,认定该厂是私人合伙企业。然而,在复议时效早已超过的情况下,陕包厂于1998年4月4日和11月30日,两次向西安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复议。西安市工商局没有直接进行复议,而是将复议书转至新城分局。时隔一年之后的1999年2月13日,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在没有撤销为省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陕包厂是私人合伙企业调查结论的同时,又作出了陕包厂属集体企业性质的行政行为。对此,陕包厂原合伙人不服,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关于陕包厂是集体企业的调查结论,还陕包厂私人合伙企业的本来面目。
  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经济学家指出,把私营企业挂靠在某部门或某机关,俗称戴“红帽子”。“红帽子”害人害己害国家,再也不能保护了。发展经济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的关键时期,西部各省市要树立大开放促大发展的观念,否则西部大开发就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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