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阅读
  • 0回复

剖析西方人权外交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4-15
第3版(国际)
专栏:专论

  剖析西方人权外交
  马胜利
  “人权高于主权论”是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新动向。它旨在以人权为武器,借民族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进而实现西方霸权。一年前,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联盟的侵略便是这一政策的具体实施。
  西方的人权外交是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实质是以人权为工具,以国家利益为目的。众所周知,强权国家干涉别国主权的行径不自今日始。数百年来,从殖民扩张到法西斯战争,从推行“有限主权论”到对南联盟的侵略,打的旗号虽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一个。老殖民主义打的是“传播基督教和西方文明”的旗号,德国法西斯打的是“雅利安种族优越论”的旗号,北约打的则是“捍卫人权”的旗号。
  应当看到,西方之所以大搞人权外交,也是由于二战以来,尤其是冷战结束后,人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各国人民的普遍肯定和重视。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已经把保卫人权确定为基本原则。
  人权与主权不是对立的,它们属于不同的范畴,各自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
  和民主、自由、公正一样,人权是一种带普遍性的理想和原则,是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全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然而,在现实中,这一追求则是一个历史过程,永无止境,没有任何国家或社会有资格称自己完全实现了这些理想。人权原则的落实也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和历史条件。民族国家和国家主权是数百年来国际关系的基础,如今依然是受国际社会和国际法承认和保护的原则,它同时也是实现和保障人权的主要框架。因此,人权和主权的性质和范畴不同,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
  人权保障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包括联合国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国际人权公约。西欧国家共同制定的人权立法,欧洲人权法院还可对侵犯人权的成员国给予制裁。但这均属在尊重国家主权基础上的国家间行为。这种“国际干预”只适合在政治制度、法律标准、价值观念基本相同,在人权方面达成共识的主权国家联合体内进行。不难想象,把西方国家内部的国际干预强行推广到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宗教文化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必然造成不良后果。所以,在当今世界,超越国家主权的维护人权行动只能在联合国批准和领导下或在区域性国际组织成员国内部进行。
  人权的价值具有普遍性,而人权的实践则具有特殊性。人权可分为价值观念和保障机制两个不同层面。价值观方面的人权指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肯定;保障机制方面的人权指通过社会政治制度对人权的落实。在价值观方面,各民族的历史文化中都有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肯定和赞扬。因此,人权并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在人权保障方面,由于各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以及宗教传统和历史文化的不同,其人权建设必然应带有各自特点,适应本国国情。西方发达国家人权发展的过程和保障机制也不尽相同。所以,各国在人权观念和人权建设方面没有统一的模式,强求一致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只有相互交流、对话和理解才是合理的态度。
  西方国家抨击发展中国家以生存权和集体权利为借口,否认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应当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显著不同是:由于长期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剥削和控制,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广大发展中国家必然把国家主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优先地位。西方国家人权发展的特点是在19世纪逐步确立了个人的政治权利,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后才开始注意发展社会经济权利。这也是西方进步人士和人民大众长期斗争的结果。西方国家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很多。众多失业者、无家可归者、外籍移民、少数群体等成为“被社会排斥者”。他们的社会权利得不到保障,政治权利也被严重削弱。因此,西方国家的人权状况远非十全十美。
  改革开放和争取现代化的中国重视和提倡人的全面发展,不仅强调人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也大力发展和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努力实现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以及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在内的“全面的人权”。
  “人权”一词来自西方,具有“法和权”双重含义,即法律保护的权利。人权是原则,公民权是保障。这是西方法学家也承认的现实。一些西方国家(如法国)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前言,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体现在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保障方面。各国的宪法对公民权有不同的规定,这反映了人权实践中的民族差异,也表明人权保障主要是各国内部事务。因此,空谈人权并无意义,只有通过各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才能正确评判其人权保障的程度。
  由于传媒的影响和误导,不少西方人对我国的历史文化、社会现状和人权发展过程还缺乏深入了解,对中国的人权状况仍有误解。然而,敌视中国的人毕竟是少数。所以,通过对话和交流向西方人介绍我国在人权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和有待解决的问题,从而促进西方人民对我国的认识和理解是十分必要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