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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须防陷阱——对宁德市一起诈骗案的调查与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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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11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招商引资须防陷阱
  ——对宁德市一起诈骗案的调查与思考
  本报记者 何小燕
  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这本是件好事,但如果在操作中不依法办事,就容易让骗子钻空子。最近,在福建宁德市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个打着投资旗号的骗子,在骗取国内14家建筑企业和个人59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逃之夭夭,宁德人大呼上当受骗。
  骗局是怎样造成的?宁德市有关方面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的经过:
  1998年9月8日,宁德市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香港和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和成公司)签订协议书。根据协议,后者投资1.6亿美元开发建设三都澳城澳港及港区配套项目,并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先汇款3000万美元,作为合作公司注册资金及项目启动资金。该协议规定,资金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位,此协议自动终止。
  随后,和成公司又与宁德市金港开发总公司签订合同,在宁德市注册中外合作企业——福建和成辛迪加三都港开发有限公司,并在9月底领取了批准证书,9月30日,经宁德地区工商局批准领取营业执照。该项目审批文件规定,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180天内必须缴清全部注册资本计3000万美元。10月16日,宁德市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和成辛迪加公司正式签订《疏港公路项目合同书》,由后者独资建设经营三都澳三个码头、一条疏港公路及自来水厂。
  身为合作公司总经理的戴良钦,利用可在180天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的这段时间大肆行骗,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自行将工程发包,并收取工程保证金。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和成辛迪加公司签订合同之日,恰是在开发区管委会与和成公司所签协议即将到期作废之时。这么一个打“时间差”的小骗术,竟没有引起开发区管委会的丝毫警惕。管委会主任解释说:“如果不尽快签订合同,无疑会失去这个招商机会。当时谁也不知道资金会不会到位。”
  宁德市外经贸委负责人承认,这里确实存在漏洞——这个公司究竟有多少自有资金,到位的资金有多少,均是未知数。他认为,主管部门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对资金的到位追缴,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实,骗子的伎俩本不难识破。这个公司申请立项时,证明其资信的仅是一封“和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致“香港美国大通银行”的信函。银行在该信上的英文回复意为只确认“其签名与我们档案中样本相符”,而“对其它事宜不负责任”。就是这样一封什么问题都说明不了的信件,被当作了1.6亿美元“融资合同书”的资信证明。
  据悉,宁德市公安机关已对此案立案侦查,戴良钦已被通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而主管宁德市建筑业的建委副主任说他根本不知道有上述项目,更谈不上项目批准了。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外商招标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理公司或委托招标公司,私下交易是不合法的。而国内14家建筑企业与和成公司签约正是违法的私下交易,他们在对方没有建设项目选址意向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使用证的情况下,交纳了工程保证金,使戴良钦等人行骗得逞。
  编后
  一个算不上高明的骗子,拿着一封不能说明实质问题的银行信函,居然在宁德市一路绿灯,顺利地办起一家合作企业,大肆行骗,让人不可思议。有关部门哪怕稍有一点警惕性,稍有一点责任心,这场骗局就会被拆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使骗子无可乘之机,并吸引真正有资信的投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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